答疑在哪些口岸设立进境免税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规定:“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具体参见:《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1号)]。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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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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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附件《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除了具备一般出口监管仓库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二)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
(三)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的货物;
(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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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设立进境口岸免税店应提交什么资料?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规定:“第九条 招标人或口岸业主经招标或采用其他经核准的方式与免税品经营企业达成协议后,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合作协议(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二)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
(三)口岸与经营主体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协议。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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