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部分小面额支出只有支付凭证,没有收据和发票,能否合法合规计入生产成本?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公司,有部分小面额支出只有支付凭证,没有收据和发票,相关负责人已经把费用给员工报销了,这部分开支怎样才能够合法合规地算进公司生产成本里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答复,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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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需符合什么条件?

问:我们打算从事有色金属回收熔炼项目,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5号公告,是不是可以向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答复,2026年8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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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公司一次性收三年房租120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是一次性申报缴纳还是分三年申报缴纳?

问:公司一次性收三年房租120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房产税是一次性申报缴纳?还是分三年申报缴纳?

答: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房产税:根据大连市相关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上留言选登,2026年8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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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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