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口退(免)税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如何区分?

【问题】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如何区分?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以上就是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核心出口退(免)税方式,纳税人可以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清自身适用哪一类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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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境内自然人提供哪些服务,应税交易购买方应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境内自然人提供哪些服务,应税交易购买方应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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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境内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交易未达到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缴申报?

【问题】境内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未达到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为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缴申报?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热点问答,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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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应于什么时间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应于什么时间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第六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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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疑如何办理企业的税务迁移?

问:如何办理企业的税务迁移?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如果系统获取到市监部门传递的最新的注册地行政区划和注册地址,则自动进行预填。如果系统未获取市监部门传递的信息,则纳税人可以手动选择迁入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对于手工选择注册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的,需要纳税人上传已变更的登记证照。

对于本市跨区迁移的,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的迁入地行政区划,自动带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从本市迁往外省市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迁移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亏损,以便该累计亏损额进行跨省迁移。

纳税人完成所有资料填写,并上传必报的附报资料后,点击【预检】按钮进行跨区迁移预检,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事项。如果存在强制监控的未结事项,则需要先办结该事项才可继续提交迁移申请。所有指标校验通过,进入法定代表人实名验证环节。法定代表人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App扫脸验证或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短信认证。实名验证通过后,事项提交成功。如果外部系统已传递迁移信息,并预填迁入地信息,即纳税人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的场景,迁移申请提交成功后即自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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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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