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如何办理?

【回答】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渠道如下:

  一、@深税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我要办】-【@深税】,登录“@深税”后,点击【发票】-【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特色业务】-【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三、办税服务大厅

  纳税人可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详细资料请通过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纳税服务-服务指引-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模块查看。

  四、街道租赁办(仅限罗湖、福田、南山、前海、龙华所属街道办可办理)。

  (一)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相应街道租赁办申请代开,可申请条件如下:

  1.不动产租期在2025年12月以前的;

  2.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未达到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3.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达到10万元以上需缴纳增值税且未逾期申报的。

  上述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均可办理。不符合条件3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纳税人通过手机扫取租赁办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二维码即可开具发票。

  注意事项:初次办理房屋租赁,需出租人与承租人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一起到租赁办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而后凭借《房屋租赁凭证》在该证注明的租赁期限内办理申报缴款事宜,并获取租赁办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

  (三)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518-2026052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518-2026052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6-2

  1.问: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如何办理?

  答: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渠道如下:

  一、@深税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我要办】-【@深税】,登录“@深税”后,点击【发票】-【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特色业务】-【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三、办税服务大厅

  纳税人可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详细资料请通过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纳税服务-服务指引-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模块查看。

  四、街道租赁办(仅限罗湖、福田、南山、前海、龙华所属街道办可办理)。

  (一)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相应街道租赁办申请代开,可申请条件如下:

  1.不动产租期在2025年12月以前的;

  2.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未达到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3.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达到10万元以上需缴纳增值税且未逾期申报的。

  上述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均可办理。不符合条件3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纳税人通过手机扫取租赁办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二维码即可开具发票。

  注意事项:初次办理房屋租赁,需出租人与承租人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一起到租赁办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而后凭借《房屋租赁凭证》在该证注明的租赁期限内办理申报缴款事宜,并获取租赁办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

  (三)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2.问:境内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征收率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出租住房

  1.征收率:3%(减按1.5%计税)

  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二)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1.征收率:3%

  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问:企业发生了研发费用但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居民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未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要求。

  4.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如何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类)》(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选择优惠事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

  5.问: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研发,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能否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的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6-06-01

  1.我去年大学毕业才参加的工作,和我两个朋友一起租了一套房子,请问我们三个人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答:是的没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并且纳税人应当留存租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所以啊不难看出租赁合同是个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首要依据;如果不签订合同,或者实际承租人的名字并没有列入到合同承租人一栏中,仅凭转账记录等进行扣除,是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所以是需要把您和您朋友的名字信息都列入到合同中,并且合租人都应填写出这一套住房的准确地址,才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2.如果发现填报的扣除信息有误,我能不能直接作废呢,更正与作废的具体步骤能讲解一下吗?

  答:如果纳税人这边申报成功但尚未补缴税款、无退税金额、可以退税但未发起退税申请,那么都是可以作废申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税申请正在审核,那么您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再更正申报,并且年度汇算期间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上限为5次,超过次数则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子女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

  答:在当年是可以同时扣除的。因为1到8月份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两项扣除是可以实现无缝衔接哦;所以您在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补充一下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各位宝爸宝妈们可以注意一下这个时间范围喔!

  4.如果有多个子女,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这个是可以的哦!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比如可以对子女甲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非常人性化。

  5.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我正处于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吗?

  答:这个是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用人单位申报成功社保费后,需要增加人员,如何办理?

  答:很简单,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后需要增员时,如还未完成缴费,可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将原申报数据作废后重新申报;如已完成缴费的,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行申报。

  8.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后,怎么查询缴费凭证和记录呢?

  答:单位缴费可以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费】——【社保费查询】/【社保费完费证明开具】,选择缴费所属期、对应险种,就能查看所有缴费记录,直接打印带税务电子印章的缴费证明。

  9.用人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保费怎么操作?要不要收滞纳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前的社保,需先联系社保部门推送数据,推送数据后可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后的,可直接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社保费缴费成功了,但系统查不到记录怎么办?

  答: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数据同步延迟,等10到20分钟再查就有了;二是缴费未入账,可以在缴纳栏里查看支付状态,显示“已支付”就没问题,显示“处理中”耐心等待即可。实在查不到,也可以打12366纳税缴费或去办税服务大厅查询。

  11.单位社保费逾期未缴纳,会有什么影响?

  答:单位社保费逾期缴纳,后果可不小,首先产生经济损失: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拖欠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长期拒不缴纳的,税务部门会依法追缴,还会联合人社部门实施处罚。所以企业一定要在每月规定申报期内,完成社保费申报和缴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疑2026增值税法落地5个月后开票规则巨变: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已取消,统一为“生产生活服务”!附编码选择与错误处理指南

  就在昨夜(2026年5月29日晚),税务开票系统的编码规则发生了与《增值税法》全面合一后的重大升级。大量用户反馈,在开具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技术服务、医疗服务等发票时,系统提示错误、无法开出,提示“编码不匹配”或“服务类型无效”,这正是本次变化的直观表现。

  案例:

  小编昨天天津出差回家,今天一早发现酒店的发票还没有给我开出来,赶紧致电酒店,酒店财务人员告知在5月29日晚为客人开具“住宿服务”发票时,按照以往习惯选择“生活服务”下的住宿编码,系统弹出红色错误提示:“当前编码已失效,请重新选择”。

  无独有偶,同样发现出差期间餐馆的发票也没有开出来,联系餐馆老板,老板挺委屈的说,开票系统出问题了,开“餐饮服务”发票时,遇到“现代服务”选项消失,无法完成开票,等周一上班去税局找税局老师才能开出来。

  小编告诉他们,根本不是系统出了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法实施第5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税收分类编码终于与增值税法完成完全合一。新法之后,原来的“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两个大类已被取消,统一整合为“生产生活服务”这一全新大类。

  因此,你现在开票必须遵循的核心规则是:

  餐饮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住宿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医疗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技术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第一个关键变化:凡是属于原现代服务或生活服务的业务,一律要选“生产生活服务”,才能正常开出合规发票。

  第二个关键变化:关于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它原则上也归类为生产生活服务,但本次系统升级中,它暂时保持单列。因此开具此类发票时,不要选“生产生活服务” ,直接选择对应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编码,品名填写“加工费”、“修理费”、“修配服务”等即可。

  比如,某汽车维修店老板5月30日开具“车辆修理修配服务”发票,看到新出现的“生产生活服务”大类犹豫了。正确做法是:忽略“生产生活服务”,直接找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编码(通常位于“销售服务”下),然后填写“汽车修理服务费”成功开票。

  第三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生效,生产生活服务大类其实从1月就已确定,但系统直到5月底才升级编码。那么1~5月份已开具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发票,是否需要追回重开?

  答案是不用追回,不用冲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5-30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1... 678910111213141516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