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2026年3月16日修订)

【回答】

  1. 说明

  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 示例

  2.1. 手机APP开票界面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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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电子发票示例

  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35.80 ÷(1+3%)×3% = 1.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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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关法律法规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2. 《新华社: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可以抵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2026年2月7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2026年2月7日发布的《新华社: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可以抵税》相关说明:“比如员工出差较多的企业,可以从网约车等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取得的是列明员工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这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也不会影响企业相关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 

  4. 常见问题

  4.1. 非本单位员工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结论

  若从网约车等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取得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乘车人不是本单位员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本单位员工限于:

  ①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②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2)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 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毛燕庆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亦不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中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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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6
来源:毛燕庆

答疑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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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应按适用的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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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吗?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政策。上述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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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的印花税常见问答

【回答】

  印花税常见问答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营业账簿、产权转移书据以及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呢?今天,申税小微准备了一些常用知识,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营业账簿印花税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同时废止。

  公告政策适用范围

  (一)企业改制

  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企业重组

  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投资主体存续

  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事业单位改制

  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同一投资主体内部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企业、公司

  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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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2026年3月17日修订)

【回答】

  1. 说明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以下简称“铁路电子客票”)票面上没有进项税额,需要手工计算其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铁路电子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价+改签费)÷(1+9%)×9% + 退票费÷(1+6%)✕6% 

  2. 示例

  2.1. 示例1:票价/改签费

  铁路电子客票的票价或改签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598.00 ÷(1+9%)×9% = 49.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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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示例2:退票费

  铁路电子客票的退票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2.00 ÷(1+6%)×6% = 0.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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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关法律法

  3.1. 票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2. 改签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留言公开版块中2024年10月11日的答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改签费和铁路车票上列明的改签费,均属于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3. 退票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故,铁路电子客票的退票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 

  4. 常见问题

  4.1. 非本单位员工开具的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结论

  若铁路电子客票上注明的乘车人不是本单位员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本单位员工限于:

  ①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②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2)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 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毛燕庆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亦不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中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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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毛燕庆

答疑“职工薪酬”填表口径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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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职工薪酬的图很好,但是要注意几点

  1、先看看官方填表口径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2、所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的范围是大于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的,因为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仅仅包括工资,不包括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3、图片虽然好,但是你要注意的是,你做账首先要规范,所有职工薪酬范围的都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过渡核算,才能直接按其借贷方取数,如果没有这样核算,你的取数就可能不完整。

  4、如果你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过渡,那么你就不能简单这样取数,而是要自己手动通过费用等科目去手工汇总。

  5、数据都是累计数据,比如4季度就是1-12月数据,是累计数,不是季度或月度发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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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翅儿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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