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增值税中,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有关规定,属于无偿赠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有关规定,由于转让了资产所有权,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由于礼品的公允价值一般等于购买价格,因此,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
在个人所得税中,根据财税2011年第50号有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税目进行处理,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根据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于客户已经明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能抵扣)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送的礼品印有企业名称的标识,应当按照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