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区分业务类型

  问题内容:

  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区分业务类型。根据2026年最新政策,核心规则如下:

  一、无需立即缴税的情形(满足条件才触发纳税义务)

  销售普通货物

  预收货款时不缴税,纳税义务发生在:

  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按约定付款日确认(即使未发货)

  无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日:货物发出当天

  例外: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飞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即需缴税。

  未触发纳税条件的预收款

  未开具发票、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发货前,仅挂账预收账款,不产生纳税义务。

  ——今天看到某专家的帖子,以上是否正确?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

       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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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多缴、错缴的印花税如何处理?

【回答】

  印花税多缴或者错缴了还能退吗?哪些情况能退?哪些不能退?别急,带你一图看懂退税条件!

  可以退税的情形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不予退税的情形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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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6
来源:税屋

答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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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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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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