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或者支付对方补偿款的,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回答】

对赌协议,也称“估值调整机制”,是由于被收购的标的(如股权或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对收购交易价格以未来期间资产的表现指标,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等为基准,来确定最后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属于股权转让的后续收入,应当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允许转让方扣减以前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对多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

  但是,如果对赌协议中约定,被收购企业如果没有实现业绩目标,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将补偿款支付给被收购企业的,这在会计和税收上都属于权益性交易,而不是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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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28
来源:财税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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