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回答】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留存或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答疑2024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办理的申报截止日什么时候?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请您于2025年3月1日→6月30日间办理2024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
答疑北京大学商法课程在做相关的案例研习报告。有一个国企增资的审批问题需要向贵单位咨询:央企和地方国企合资但是央企控股的合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45条选择非公开协议协议增资,需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请问这个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是在中央国资监管机构还是在地方国资监管机构?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令)第三十五条、四十五条规定,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根据您所述情形,该事项应由央企报其国资监管机构。
答疑请问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违约,处置租赁物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
答疑请问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可以以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相关的负债、人员(即固定资产、负债、人员一并打包出资)作为增资的实物出资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国有企业可以以实物资产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答疑国有全资公司担任某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占股14,现拟转让全部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必须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进场交易,是否可以在进行审计评估后,依据公允价值直接向潜在受让方进行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答疑1.国资委是否把一批央企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单位转让其子公司、孙公司的国有资产时不需要国资委的审批,只要这些央企自己审批就可以了?是否有公开的文件依据?2.国资委是否有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二字开头的国资控股公司,如果它们的股权被完全出售给了民企,则要求这个原国资控股公司在股权出让后的三个月内变更名称,把“中国”二字去掉?是否有公开的文件依据?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余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答疑我想咨询一下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交易价格允许比估值价格高吗?高多少有没有相关标准要求?比如10这样的具体数据。因为估值价格里没有包括增值税,因此卖方提出房产售价格高于估值价格。所以在此咨询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比评估价格差距的标准。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答疑请问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适用的规则是否有?(重点: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化)
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可能适用的国资监管规定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请结合经济行为具体情况判断实际适用的规则。
答疑请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是否现行有效?同时,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是否还有其他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为现行有效文件。此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答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第三条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其中“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应该作何理解?所谓直接股权关系是仅限于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还是可以理解为,某个企业对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均有直接股权关系?谢谢您的阅读和回答。
直接股权关系不仅限于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某个企业对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均有直接股权关系。
答疑某股份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全流通”上市,该公司股东中有具有国资背景的有限合伙企业(“国资有限合伙企业”),其拟申请为境外上市股份。请问国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并取得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十八条,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暂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事宜,同时国资监管政策中无该类企业所持内资股股份申请转为境外上市股份需取得国资委批复文件的规定。
答疑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答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适用于中央企业投资的产业基金及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司?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中央企业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的融资担保均适用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答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该条规定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参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话,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是属于各级子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发表股东意见。
答疑请问国有控股的企业,主营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在租赁期满后,处置(包含出售)租赁物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答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请问:1.国家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是否都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决策?对不属于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子企业增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能否向下进行授权?即国家出资企业A能否授权其直接持股企业B决定其下属企业的增资行为?2.国家出资企业A能否授权其下属企业B决定B企业下属企业的同比例增资行为?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您的问题,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本集团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相关决策事项不能层层授权下放。
答疑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中央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是否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建议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转让价格。
答疑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且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是否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是否需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答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内容:中外合资企业(国企持股70,外企持股30)中,外资方欲把其持有股权转让给该中方,请问:1.此中情况,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吗?2.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吗?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转让方,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应按照32号令执行。国企股东收购外方所持股权,执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