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房屋原值」如何界定?

【问题】个人名下的住房转让给他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房屋原值」如何界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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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答疑境内自然人提供的哪些服务,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问题】境内自然人提供哪些服务,应税交易购买方应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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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答疑增值税申报表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增值税申报表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进入申报主界面,在《业务信息表》中勾选「免税项目」或「减税项目」,系统会带出《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完《附列资料一》等其他表单后,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针对减税项目,需分两种处理方式:(1)若为税率式减免,系统将自动完成《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预填。(2)若为税率式减免外的减税项目,需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手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本期发生额」及「本期实际抵减税额」。针对免税项目,纳税人可手动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免税项目」相应列次。新版《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中,免税项目删除了「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再要求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及相关填报说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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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答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多少?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2026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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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深圳市2026年度免税标准是多少?

【问题】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81643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2026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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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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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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