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增值税留抵退税中的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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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后其留抵税额可能发生变化,应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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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办结?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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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申请留抵退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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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了党组织,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请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综上,你公司作为私营企业,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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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单独核算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请问我公司取得上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 年 5 月 12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 年 4 月)》第 1 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综上,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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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我公司是山西省的一家装饰企业,最近与某企业合作,为其网上销售给客户的家具提供上门安装,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家具安装是按销售劳务还是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4 号,国务院令第 691 号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 年 7 月 31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家具安装是否可以界定为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下的其他?”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因此,家具安装为加工组装,属于加工劳务。

综上,你公司提供家具安装为加工组装,应按销售劳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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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回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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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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