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根据本《公告》的解读规定,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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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2019年转为查账征收方式,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放弃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可以放弃弥补亏损。但由于核定征收年度不适用亏损弥补,因此只能对未超出弥补亏损年限的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予以按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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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的规定:“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因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未取得资格前,其当年以此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文件列示的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为准;再次取得资格后,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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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解读规定:“十一、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应取得注明目标脱贫地区具体名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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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公司员工出差时误将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企业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取得替代资料作为原始凭证,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因此,公司员工出差时误将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企业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取得代替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依据财会〔2020〕6号取得电子化凭证的,也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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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我单位从事种植花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同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两项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规定:“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因此,单位从事花卉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可按最优方案选择享受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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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腌制水产品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若腌制水产品属于上述加工工艺的,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否则,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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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企业2019年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合同约定2019年支付利息,但实际于2020年4月才支付并取得发票,该笔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该笔利息支出属于2019年度支出,且在汇算清缴前已取得发票,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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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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