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皖地税 [2011] 67号)第二十七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饰立包括以下证据材料:
(一)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催收磋商记录;
(三)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
(一)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催收磋商记录;
(三)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
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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