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政府征收企业土地、房屋补偿款,其中:附属物补偿、停工损失补偿、商业用地补偿需要交纳所得税吗?政府征收后资产灭失,不涉及重建。
发文时间:2021-01-20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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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账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为正数,为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为负数,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两种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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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1.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注:按照新政府补助准则不再计入)。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不冲减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是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则是与总额法相反,是全部用于冲减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不是确认为收益。

  (1)收到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万元

  (2)政府收回旧商铺,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万元

  累计折旧 50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旧) 1000.00万元

  (3)收到新商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新) 200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万元

  专项应付款 1500.00万元

  (4)结转政策性搬迁结余:

  借:专项应付款 160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600.00万元

  (5)按照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因此,以后新商铺折旧的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假设按照20年折旧,则每年摊销=1600/20=80万元。

  借:递延收益 8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 80.00万元

  2.政策性搬迁(资产置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并按照该公告第一条规定,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同时整个公告中均没有要求计算搬迁所得。

  因此,换入的新商铺的计税基础是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其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只能是400万元除以税法最低来年限20年,税前扣除折旧额=400万元/20年=20万元/年。

  但是,会计核算假如也按照20年计提折旧,则会计折旧额=2000/20=100万元;同时,会计核算确认收益80.00万元/年;因此,对于会计利润影响额是-20万元。由于这个-20万元/年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企业如果对该项政策性搬迁选择适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话,在搬迁完成后就意味着需要计算搬迁所得,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政策性搬迁(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复杂,需要注意税会差异以及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