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08年下属向上级缴纳管理费百万,当时索要发票,上级告知无法提供管理费发票,考虑多重关系一直没有取得,现在双方都在挂账,上级单位还是置之不理。烦请老师指教什么途径解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  :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综上, 建议和上级单位做沟通,可以税务机关关注到该笔业务,希望他们能配合解决 退回该笔款项冲平往来或者根据签订服务合同并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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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有个股东要全额转让股权给法人,他的股本是100万,如果按105万转让,税务局会认为价格偏低,要核定征收个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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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一般纳税人每月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借方 还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方,月末结转处理还是就这样一直放的年底结转呢?如果结转怎么做分录! 第二个问题交1200元增值税分录怎么做?

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平时发生采购或销售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相关金额,应计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各专栏,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问题2:当月缴纳1200 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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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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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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