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不签订合同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所以,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同时,建议注意下方的规定: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五条:“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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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五)项对于认定条件中的科技人员占比明确,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2016年8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答疑》第17问对于“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答复为:不包含。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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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互动交流版块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享受吗?”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上述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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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厂区地面硬化,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取消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厂区地面硬化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厂区地面硬化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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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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