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雇用转业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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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5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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