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回答】

(一)旅客登录铁路12306移动客户端后,选择右下方【我的】,点击【常用功能】下方【电子发票】选项。进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发票)页面后,选择【开具电子发票】,点击【已开票】并选择需换开发票的所属期,点击发票右下角【换开发票】按钮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发票换开。

换开成功后,原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自动冲红,应使用新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入账。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数电发票,因此开具后无法作废,若开具有误应当对蓝字发票进行红冲。

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1.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5-27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想转让于2002年6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2003年建造的自建的建筑物,但是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产权证,请问缴纳增值税时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分开还是一起?如果一起缴纳,可否都适用简易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如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5-23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本公司从A单位买来一项非专利技术,当时A公司已在其所在当地申请了免税备案,并享受了免征6%的增值税。过了半年,本公司向B单位转让了这项非专利技术,那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对B公司按财税[2016]36号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规定进行免税销售。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5-23
来源:浙江税务
1... 1617181920212223242526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