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确定方法的改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财政部      2026-05-07

  问:保险公司改变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的确定方法,如将“自上而下的方法”修改为“自下而上的方法”,在不存在前期差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还是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并参考其应用指南,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相关规定,折现率是计量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关键参数,其确定方法的改变通常是企业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获取的最新信息等作出的调整,以更加合理地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未包含在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中的有关金融风险。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确定方法的改变,如将“自上而下的方法”修改为“自下而上的方法”,在不存在前期差错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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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7
来源:财政部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4期[上半月]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4期[上半月]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6-4-22

  1.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2.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3.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清税申报?

  答: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办理。办理成功后可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下载文书。

  4.新电局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资格信息查询】或通过【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模块查询。

  5.新电局在哪里查询已申报税费申报表?

  答: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模块,选择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6.新电子税务局如何网签三方协议?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三方协议签订。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 -【三方协议签订】。

  2.【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签协议】。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首次签订或需要新增三方协议的,点击【新增】,填写行政区划、银行行别、开户银行、缴款账号等信息。将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确认无误,点击【提交验证】,验证通过后则新增成功并可以正常使用。云南省暂时无法选择使用外省市的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

  若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对应的存款账户还未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在验证成功界面可点击【确认存款账户】,系统会根据签订的协议信息同步到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需进行确认并报送,如未按要求报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税务机关会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同时该行为也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7.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变更法人信息?

  答:新电子税务局不支持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纳税人可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确认即可,若长时间未变更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2)若通过其他部门变更登记的,需要前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8.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10.发票开票额大于核定定额如何缴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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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4期[下半月]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4期[下半月]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6-04-30

  1.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6.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7.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企业将购入的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什么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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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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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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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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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回答】

  (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

       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

       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

       (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

       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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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答疑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时间:2026-04-29

  问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问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

       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

       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

       (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

       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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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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