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协议约定本金是保障的,利息收入是浮动的,这种利息收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回答】

对于“结构性存款”要判断是否为真正的“结构性存款”。根据银保监发[2019]204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需根据上述文件自行确定您企业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收入符合以上哪种政策,若判断不清,建议您持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际业务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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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采购方与我供应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对方支付了定金,现因采购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中止,按照合同条款不预退还定金,现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给采购方,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开具发票,开票内容写什么。这种情况税率是多少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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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们企业注册在河北石家庄,要向韩国的企业支付一笔技术咨询费,该韩国企业在本国没有经营机构,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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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什么是免税劳务发票?个人自由职业者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免税劳务发票,如何开具?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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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我司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解决职工就餐问题,在工地设立职工食堂,因此发生了采购食材费,有提供普通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全额扣除吗?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建议参看上述文件规定。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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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在依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间,公司第一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但已自行按25%税率缴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否可以按15%税率缴税?如按15%税率缴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提起复核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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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宁波税务

答疑在英国读的在职的EMBA可以扣个税吗?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进一步参考核实。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在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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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5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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