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家企业而言,最终控股企业可能并非只有一个。
例1:A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C企业,投资比例均为50%,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和B均对C进行合并财务报表,此时A和B均为C的控股企业。
上一会计年度:是指填报属期的上一会计年度。
例2:在2023年5月31日前填报2022年度的国别报告,应当根据2021年的各类收入是否超过55亿进行判断。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3、特殊情况:企业虽不属于以上两条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跨国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跨国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实际并未成功交换至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