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司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资产主要有一栋办公楼,目前研发主要出于研究阶段,公司人员全部为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但是目前没有相关主营收入产生,主要靠着出租办公楼取得租赁收入,那么我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概述:我司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要靠着出租办公楼取得租赁收入,我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

【回答】

贵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收入为租赁收入,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法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法规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年 119 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2. 住宿和餐饮业。3. 批发和零售业。4. 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 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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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某些业务需要按净额法确认会计收入,如合同金额为 10 万,成本为 9 万,代理费 1万,会计上确认 1 万的收入。那税法层面,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会计的 1 万作为收入,还是按 10 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营收,这会影响招待费调整的基数,同时影响高新研发费用等的标准。如税法上要按总额法确认营收,应该怎么调整呢?(概述:某些业务需要按净额法确认会计收入,如税法上要按总额法确认营收,应该怎么调整呢?)

【回答】

对于贵公司作为代理人会计上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如果取得供应方全额开具的发票,税务上一般采用总额法处理,此时存在税会差异,可以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此时收入与成本同时调整,一增一减,总体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宣费调整的基数,高新研发费用收入指标等。此时,增值税申报的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差异较小。

实务中,有企业把净额法还原为总额法,直接修改主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此时可能与财务报表不一致,从而引起税务风险,建议企业留存完整净额法下扣除部分的有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同时,对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中收入成本差异,做好差异明细台账,以方便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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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回答】

子女(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填报注意事项:

一、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当您的子女因升学导致当前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应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切忌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终止时间可暂不填写,待子女终止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再填写。如在原就读学校升学,任何信息未发生变化,则无需变动。

二、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不构成上述关系的,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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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西藏税务

答疑公司员工一月份的工资三月才发放那个税需要在几月申报缴纳?

【回答】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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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我们是一家集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企业,现在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购进活猪 杀死后 把猪肉卖到市场上。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内容为猪肉,是开免税,还是开9%的税率,需要税务局明确回一下,不需要发政策文件,我们只需要具体回答一下,活猪杀死后卖肉。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开哪个税率?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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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众安公司投资众小微公司、众小微公司投资桔多多公司,均为100%控股,桔多多公司实收资本为零。问题:众安公司借款给桔多多公司产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 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 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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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银行卡清算市场已有序开放,在中国境内已注册登记多家银行卡清算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7]307号发布《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而言,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直接冲减收入总额(提供劳务收入),还是计入成本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07号)规定: 

......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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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诚鼎鸿雁公司投资杰信达公司、杰信达公司投资三网在线公司,均为100%控股,三网在线公司实收资本为零。问题:诚鼎鸿雁公司借款给三网在线公司产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如咨询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建议参看以上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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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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