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回答】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答疑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进行增值税抵扣的用途确认?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发票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选择需勾选发票,之后在申报期内通过勾选界面上的“确认统计”模块申请统计即可完成操作。
答疑开具数电发票时,备注栏填写有什么要求吗?
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如超过200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另外,数电发票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即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特定业务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答疑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同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免税”栏次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栏次,“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栏次与“免税额”栏次不需要填写,上述表单填写完成后,主表自动反映数据,无需另行填写。
答疑一张发票上是否可以同时开具不同税率的项目?
不同税率的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开具。但涉及特定业务开具发票不能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答疑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增值税,其附加税费由谁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为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而附加税费是跟随增值税一起的,缴纳增值税的一方即为缴纳附加税费的一方。
答疑纳税人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应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需新增租赁信息,且租赁开始时间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答疑纳税人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答疑纳税人在两处任职取得工资新金所得,自行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答疑我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吗?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答疑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销售额如何填写?
“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答疑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否也需要分项目抵减?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鲜活肉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混凝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答疑取得发票后,如何查验真伪?
答疑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疑我想咨询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A公司为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拟以该股权作价出资,新设C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A公司完成出资,需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此种情况下由于新设的C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如需按照32号令的要求进场交易,如何履行交易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不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对所出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答疑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用债权出资,请问32号令上述条款中的企业:1.若是企业的债权人为非金融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债转股?2.民营企业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债权是否可以可以债转股?2.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企业股东是否可以为民营企业股东代持股?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其中未对“企业债权转股权”中的企业类型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结合以上法规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以所持债权出资,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对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二、国有企业严禁代持民营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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