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居民企业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题三: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四: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五: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问题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问题七: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文件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问题八:境外盈利是否可以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答:企业境内的亏损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进行弥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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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问题二:缴费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三:厦门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厦府[2006]12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达0.8%的,仍需履行申报义务。

问题四: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注:申报所属期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2025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1747元。

问题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填报口径为月均人数。

月均人数=各月在职职工人数累加÷上年开业月数

例:A公司2025年8月开业,11月注销,8至11月用工人数分别为40、45、45、55,则A公司2025年度月均人数=(40+45+45+55)÷4=46.25人。(人数可以不为整数)

问题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答: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问题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申报缴纳。

问题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申报缴费渠道?

答: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1.电子税务局网站;

2.电子税务局App;

3.办税服务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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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答疑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2026年7月)

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2026年7月)

问题一: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二: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退税率执行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问题三: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报送的纸质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

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四: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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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问题一: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四:什么样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问题五: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税[2012]75号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问题六: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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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问题一: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二:企业何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问题四: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五: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可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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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8月热点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精选

8月热点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精选

近日,上海税务可视答疑平台推出了8月热点税费政策及高频实操问题可视答疑,包括个人所得税申报、印花税申报、发票开具、税务迁移等问题,现精选如下。

问题一:在开票前,如何在电子税务局选择或维护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进入对应模块,点击【添加】按钮,输入项目名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等信息,点击【保存】就可以完成录入。若无法确定该商品或服务的分类编码、简称等信息,可通过【添加】界面右侧搜索栏进行模糊搜索或逐级浏览查找,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后,系统将自动录入其编码及分类简称。

问题二: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申报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答: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自然人业务,输入账号密码或者用相应App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

问题三:如何办理企业的税务迁移?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如果系统获取到市监部门传递的最新的注册地行政区划和注册地址,则自动进行预填。如果系统未获取市监部门传递的信息,则纳税人可以手动选择迁入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对于手工选择注册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的,需要纳税人上传已变更的登记证照。

对于本市跨区迁移的,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的迁入地行政区划,自动带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从本市迁往外省市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迁移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亏损,以便该累计亏损额进行跨省迁移。

纳税人完成所有资料填写,并上传必报的附报资料后,点击【预检】按钮进行跨区迁移预检,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事项。如果存在强制监控的未结事项,则需要先办结该事项才可继续提交迁移申请。

所有指标校验通过,进入法定代表人实名验证环节。法定代表人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App扫脸验证或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短信认证。实名验证通过后,事项提交成功。如果外部系统已传递迁移信息,并预填迁入地信息,即纳税人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的场景,迁移申请提交成功后即自动办结。

问题四:企业申报个税出现数据错误,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更正申报?

答: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申报填写页面。第二步,点击【1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更正项目选择页面,按实际情况点击需要更正的所得项目后方的【填写】,进入更正。第三步,按实际情况填写正确数据后,点击【返回】,再点击【2税款计算】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点击【重新计算】计算更正后的应补(退)税额。注意事项:如果在【1收入及减除填写】中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则需要在【3附表填写】中完善附表信息。第四步,点击【4申报表报送】,再点击【发送申报】即可完成更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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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答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答疑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问题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三: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多久不能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网站(12366热点第一百五十二期,2026年8月1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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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支持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支持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问题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三: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问题四: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问题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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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答疑新办企业办税入门常见问题解答

新办企业办税入门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呢?

答: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新办纳税人开业】功能自助在线办理开业。同时,税务部门对新设经营主体提供智能开业服务,自动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业数据,自动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分配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等事项。

问二:新办企业如何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新办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注册登录进入系统后,按照以下具体流程申报个人所得税:(一)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三)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四)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

问三:对公账户还在办理中,账户开通后,需要向税务局报告吗?

答:需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办理途径: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问四:企业经营初期,没有收入也要申报吗?

答:需要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问五:我缴纳完税款后,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答: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或完税证明(文书式)。

问六:新办企业如何开具数电票?

答: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进入办理界面,在"蓝字发票开具"页面,点击"发票填开"模块的【立即开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点击【确定】进入开票页面,输入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信息等内容,录入所有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扫码验证成功后,点击【我已知晓,继续开票】即可完成发票的开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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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答疑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即问即答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即问即答

问: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问题描述,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相关延伸]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为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纳税人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注:本段为该即问即答系列的补充政策口径,供参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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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问:当前,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人为拆分收入的手段,让自己始终停留在"小微企业"阶段,从而持续享受税收优惠,这有悖于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初衷。对此应如何加强税收监管?

答:根据民法有关精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判断,对明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行为予以税收调整,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意。概括来看,判断不合理拆分收入的标准,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看动机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不合理拆分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拆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拆分使经营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看业务是否真实。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而不合理拆分的主体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体间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而不合理拆分往往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附表中列出"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可按此参考,具体执法时需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向纳税人阐明执法依据,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附表:"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一、判断标准

(一)动机是否合理

正面清单: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

负面清单: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分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分拆使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业务是否真实

正面清单: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

负面清单: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交易是否公允

正面清单: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二、主要类型

(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拆(正面清单)

一是业务板块拆分。为实现精细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或聚焦核心业务,将不同业务板块(如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各主体具备独立的组织架构、人员团队和业务范围,以提升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如,家电制造商将智能家居研发业务拆分为独立子公司,专注技术创新与市场拓展。

二是风险隔离拆分。为防范经营风险传导,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实现业务隔离,也属于业务板块拆分的一种特殊情形。如,物流公司将危险品运输与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分别设立公司,避免单一业务风险影响整体经营;制造企业将研发业务拆分成立独立的研发公司,分散研发失败风险。

三是区域拓展拆分。为拓展市场或享受特定区域政策(非税收优惠类),在不同区域设立子公司,拆分对应区域的业务收入。如,将不同地域的门店注册为独立经营主体,具备独立核算、自主管理的业务实质,各主体独立负责所在区域的经营活动,实现管理流程优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四是资产剥离与重组拆分。企业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或满足特定监管要求,将部分资产(连同相关业务和人员)剥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实行运营收入独立核算,实现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和高效利用,聚焦核心资产,满足上市公司合规要求或特定交易需求。

五是家族企业传承与股权激励拆分。家族企业为实现代际传承或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将部分业务或资产通过合法的股权架构设计,分配给家族成员或激励对象设立的企业,从而明晰产权结构、激励核心员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拆(负面清单)

1.主体拆分。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空壳企业等方式,将一个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拆分至多个主体,通过控制单一主体的经营规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一体同质拆分。同一控制主体设立多家经营范围高度同质化的主体,各主体表面上独立经营,实际上人员、场所、资产高度混同(典型现象是"一址多户""一人多户");

二是多户空壳拆分。同一实际控制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员、员工等身份注册多家关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从事同类型业务,将整体业务拆分至各个经营主体,各主体无实际业务,仅作为收入拆分载体。

2.合同拆分。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分拆合同等方式,将一项金额较大或周期较长的业务,拆分为多个时间相近、金额较小(通常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或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独立合同,或通过"中间商"主体分摊利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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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所得税税率变递延税咋调?

【回答】

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下面从递延所得税的概念、调整原理、调整步骤以及示例几个方面来详细说明。

首先,递延所得税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它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而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是未来需要缴纳税款的义务。

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调整递延所得税的原理在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基于未来期间可转回的暂时性差异乘以适用税率来计量的。税率变动会直接影响未来期间的纳税金额,所以需要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

调整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税率变动的时间点。这是调整的起始依据,明确从何时开始按照新税率计算。第二步,重新计算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因为暂时性差异是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基础数据。第三步,按照新的所得税税率,分别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第四步,将应有余额与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出调整金额。如果应有余额大于原余额,则需要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果应有余额小于原余额,则需要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示例来说明。假设企业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80 万元,计税基础为 100 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 万元。原所得税税率为 25%,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5% = 5 万元。现在所得税税率变为 20%,则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有余额为 20×20% = 4 万元。此时,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5 - 4 = 1 万元。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 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万元。

总之,所得税税率变化时,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地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以确保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和资产负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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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监察程序中回避咋规定?

【回答】

在监察程序中,回避规定是确保监察工作公正、客观进行的重要保障,以下是详细介绍:

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当监察人员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如果监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可能会因亲情等因素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和处理。二是监察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涉及经济利益、名誉利益等方面,会导致监察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三是监察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比如监察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密切关系,可能会因这些关系而偏袒一方。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监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的意义。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监察人员因个人利益或情感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调查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它也有助于确保监察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使监察工作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总之,监察程序中的回避规定是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和公正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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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报表列报应遵循哪些原则?

【回答】

报表列报是财务会计中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准确、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下是报表列报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首先是真实性原则。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要求企业在编制报表时,依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虚构或隐瞒任何重要信息。只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报表使用者才能根据准确的数据做出合理的决策。

其次是相关性原则。报表列报的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能够帮助他们对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因此报表中应提供有关收入、利润、资产增值等方面的信息。

可比性原则也十分重要。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应当具有可比性,以便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同时,不同企业之间的报表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比性,这样使用者可以对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要求企业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情况。

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报表列报时,对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单独列示和详细披露,而对不重要的项目可以进行合并或简化处理。重要性的判断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来综合确定。

另外,明晰性原则要求财务报表的列报应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当有明确的含义和解释,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规范、统一。

最后是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以便使用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报表信息的提供不及时,即使信息再准确、相关,也可能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总之,报表列报遵循这些原则,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增强报表信息的有用性,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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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出租房谁是房产税纳税人?

【回答】

在涉税服务实务中,关于出租房房产税纳税人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当房屋出租时,如果产权明确,产权所有人就是房产税的纳税人。比如,个人拥有一套房产并将其出租,那么该个人作为产权所有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这是因为产权所有人对房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租房产获取收益,从税收公平和合理负担的角度出发,由其承担房产税是合理的。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那么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例如,某企业拥有一处位于外地的出租房产,企业总部在其他城市,无法直接管理该房产,此时就由房产的代管人,如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实际使用该出租房的承租人来缴纳房产税。

如果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同样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比如,在一些房产继承纠纷未处理完毕,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下,若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为了保证房产税的征收,就由代管该房产的人或者实际使用房产的承租人来缴纳。

此外,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例如,某公司无偿使用关联企业的房产用于办公,此时该公司需要按照房产余值来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出租房房产税纳税人通常是产权所有人,但在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产权未确定、存在租典纠纷以及无租使用等特殊情况下,由房产代管人、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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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蓝海战略内涵是什么?

【回答】

蓝海战略是一种企业战略思维,由W·钱·金和勒妮·莫博涅在《蓝海战略》一书中提出,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市场范围角度来看,蓝海战略注重拓展非竞争性市场空间,也就是“蓝海”。传统的竞争战略往往聚焦于现有的市场空间,在“红海”中与竞争对手激烈争夺份额,通过击败对手来获取优势。而蓝海战略则是跨越现有的竞争边界,去开创全新的市场需求和领域,创造出无人争抢的市场空间,使企业彻底摆脱竞争。

在价值创新方面,这是蓝海战略的核心。它并非简单地通过成本领先或者差异化来竞争,而是同时追求差异化和低成本。企业通过剔除和减少产业竞争所比拼的元素,同时增加和创造产业未曾提供的元素,重建市场和产业边界,开启巨大的潜在需求,从而为企业和消费者都创造价值的飞跃。

从战略导向角度,蓝海战略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它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深入挖掘客户尚未被满足的需求,甚至是客户自己都未曾意识到的潜在需求。通过提供全新的产品或服务体验,吸引大量的新客户,而不是仅仅关注现有客户群的争夺。

在组织层面,实施蓝海战略要求企业组织具有创新和变革的能力。企业需要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和组织架构的束缚,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营造一种创新的文化氛围,以适应开拓新市场的需要。

总之,蓝海战略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战略视角,帮助企业摆脱激烈的竞争,开辟新的增长路径,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它对于企业在日益复杂和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寻找新的机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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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弗里德曼与其他货币说区别?

【回答】

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与其他货币需求理论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下面将其与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进行对比分析。

首先,在货币需求的影响因素方面。凯恩斯认为,货币需求主要受收入和利率的影响。他将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分为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与收入相关,收入越高,用于交易和预防意外支出的货币需求就越大;而投机动机与利率相关,利率的变动会影响人们对债券和货币的选择,当利率较低时,人们预期利率会上升,债券价格会下降,就会增加货币持有量。弗里德曼则认为,货币需求不仅取决于收入和利率,还受到财富总量、财富构成、持有货币的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他将财富分为人力财富和非人力财富,人力财富在总财富中所占的比例对货币需求有重要影响。同时,他认为持有货币的机会成本不仅仅是利率,还包括预期物价变动率等。

其次,在货币需求函数的稳定性上。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函数相对不稳定,因为他强调利率对货币需求的重要影响,而利率是经常变动的,这使得货币需求也会随之波动。弗里德曼则认为货币需求函数是稳定的,他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货币需求与各种影响因素之间存在着稳定的函数关系。货币流通速度相对稳定,货币需求主要取决于恒久性收入,而恒久性收入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货币需求也是稳定的。

再者,在货币政策主张方面。凯恩斯主义强调通过调节利率来影响货币需求和总需求,进而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当经济衰退时,降低利率可以刺激投资和消费,增加总需求;当经济过热时,提高利率可以抑制投资和消费,减少总需求。弗里德曼则主张实行单一规则的货币政策,即货币供应量应按照一个固定的比率增长,而不应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频繁调整。他认为,货币当局无法准确预测经济形势的变化,频繁调整货币政策反而会加剧经济的不稳定。

最后,在对货币流通速度的看法上。凯恩斯认为货币流通速度是不稳定的,它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当利率上升时,人们会减少货币持有量,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当利率下降时,人们会增加货币持有量,货币流通速度减慢。弗里德曼则认为货币流通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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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列报的一致性要求是什么?

【回答】

列报的一致性要求是财务报表列报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在财务信息的披露中具有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时间维度上看,列报的一致性要求企业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一致性。这意味着企业一旦确定了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就应当在后续的会计期间持续采用相同的列报格式和内容。例如,企业在某一年度将固定资产按照其类别进行分类列报,那么在后续的年度中,除非有特殊情况,也应该继续按照这种分类方式进行列报。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等,比较不同期间的财务数据,从而更好地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如果企业随意变更列报方式,会导致不同期间的财务数据缺乏可比性,使用者难以准确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

其次,一致性要求也适用于不同企业之间。在同一行业内,企业应当遵循相同或相似的列报原则,以保证行业内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例如,在制造业中,各个企业对于存货的列报应该采用一致的方法,这样投资者可以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比较,评估不同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不过,列报的一致性并不是绝对的。当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或者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列报方式不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的列报。但在变更时,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原因、性质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便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综上所述,列报的一致性要求企业在保证财务报表列报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以提供具有可比性和可靠性的财务信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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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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