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发2009年第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售楼处单独出售、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作为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最终未出售,转为固定资产使用的,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售楼处未单独出售、未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后交付给业主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不属于开发产品或固定资产,售楼处的开发成本计入相关的开发项目的成本;
第三,售楼处属于临时建筑、相关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后拆除的,不属于开发产品或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开发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售楼处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属于开发产品或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