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哪些?

【回答】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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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如何申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复评(核)?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进入功能界面后,点击右上角【申请调整】,系统会根据当前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自动推荐可办理业务,对于符合复核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可点击【申请复核】选项办理,对于符合复评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可点击【申请复评】选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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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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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答疑纳税人年度中间换租:个税App住房租金信息有重叠怎么办?

【回答】

  “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提示我租房信息重合,可能影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我该怎么办?”近期,一些纳税人因年度中间换租,导致个人所得税App住房租金信息有重叠。一些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相关政策,还有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问,希望网友能分享经验。

  年度中间换租,是一种常见的情形。记者从多家租房中介处了解到,一般来说,受原有租客合同到期、暑期家庭换房、工作变动、毕业生安置等因素影响,每年6月—8月为年度中间换租高峰期。

  年度中间换租应及时修改信息

  2025年4月,李某承租一套住房,租期至当年9月30日。后因工作地点变更,2025年9月初,李某又在新工作地点附近承租另一套房。这样一来,2025年9月,李某租赁的两套房子都在租期之内。如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信息更新不及时,就可能被系统提示“租房信息重合”。

  “个人不能同一时间填写两处住房租赁信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解释,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填写前,建议纳税人先把新旧租赁时间线梳理清楚。

  对于李某来说,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修改该笔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进行修改。在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可以保持之前的信息不变,旧的住房“租赁时间起”填写“2025年4月”,“租赁时间止”填写“2025年9月”;新的住房“租赁时间起”填写“2025年10月”,这样两处房子的租房起止时间就不会重叠了。

  异地租房要按主要工作城市标准扣除

  异地租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也颇受网友关注。例如,孙某一直在北京市工作,且在北京市内无自有住房。由于北京市房租较高,孙某选择在河北省廊坊市(非直辖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居住,每天往返于北京市与廊坊市之间工作、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孙某的租金扣除标准是多少?

  “在不同城市租房的纳税人,租金的扣除标准不同。”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孔令文分析,像孙某这类异地租房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主要工作地”这一细节。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因为孙某的实际工作地是北京市,那么,孙某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即每月享受1500元的住房租金扣除。

  租金与贷款利息不得同时扣除

  还有一部分网友发帖称,搞不懂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处理,能同时扣除吗?

  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条明确,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王某在上海市工作,且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平时在上海市租房居住。同时,王某在家乡苏州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尚在商业贷款还贷周期内。那么对于王某而言,要么选择上海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要么选择苏州市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同时扣除。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定额扣除。王某所在的上海市,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政策规定搞清楚了,王某最后是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就比较容易作出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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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7
来源:中国税务报

答疑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4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证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等资料备查,包括: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或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4.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6.财产情况说明;

  7.能证明实质性运营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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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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