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关于餐饮服务提供餐饮食品堂食的同时提供酒水饮料乳制品是否属于混合经营?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政策解读:“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政策解读:“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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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7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我公司收到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后,已经奖励给办税人员,我这边还需要申报增值税及其他税款不?

【回答】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的范围,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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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我司是生产型企业,后期可能涉及向海外出售生产自产产品设备的配件的情况,想了解下这种业务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税的政策?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以上是生产出口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请您结合自身情况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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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现收到信息提示配偶信息核对问题,本人2022年6月拿结婚证,请问2022年起的专项附加扣除都需要补填写配偶信息吗?

【回答】

如您收到信息提醒“您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填报的配偶情况为无配偶,相关部门信息核验结果显示您存在婚姻登记的配偶信息,请您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更正。”经核实是需要补填配偶信息的,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第一步:登录个税APP,点击【我的】-【家庭成员】,添加配偶信息。(如您此前已添加过配偶信息,可直接跳到第二步。) 第二步:更正专项附加扣除。以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配偶信息为例,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为对应年度(如:2022年度),点击【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点击页面底部【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证明资料】-【上传材料】,将住房贷款合同(含借款人和借款利率页面)、贷款还款支出凭证、首套房贷利率证明等资料上传后,点击【返回】-【确认修改】完成资料上传。返回【填报详情】页面分别选择【修改】-【修改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获取您之前第一步已在家庭成员添加的配偶信息,【配偶情况】自动修改为【有配偶】,点击【确认修改】。完成修改后请回到【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查看对应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验证贷款信息是否已修改为【有配偶】,如系统仍显示无配偶,可以作废专项附加扣除后重新采集。 第三步:更正年度汇算申报。点击底部“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对应的年度-点击“开始申报”,系统提示“您已提交过申报,已为您跳转至申报记录详情”-点击底部“更正”-点击“下一步”,如无其他需修改内容,一直点击“下一步”到提交申报即可,如有退税,可直接申请退税。 请注意:如您之前有提交退税申请,但尚未审核完毕,您可先撤销退税申请,再进行申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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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答疑递延所得税资产冲销时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回答】

当企业需要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通常是因为之前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不再预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或者前期因为暂时性税会差异已经得到弥合。

  一、在未来期间不再预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

  案例1:甲公司因亏损,预计在税法规定的5年内可以税前弥补,在前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已经第4年度年末关账前,经过评估,企业预计未来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享受税前弥补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金额10万元,那么就需要将其冲销: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

  二、暂时性税会差异弥合

  案例2:乙公司在20×4年5月办理20×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有20×3年度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200万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无法取得发票,纳税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50万。经过与供应商接洽与内部评估,预计在20×4年7月前收到合规的发票。故而在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1.确认补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

  2.实际补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万元

  假如乙公司在20×4年7月收到合规的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追补扣除的专项申报,并取得退税50万元,就需要冲销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银行存款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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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答疑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在汇算清缴后补开发票有什么税务风险?

【回答】

       境内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没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已经扣除(没有做纳税调增)的,28号公告规定:“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也就是说,在税务局发现后,再补充取得或者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主动改正的,在税务局发现后也是问题不大。

  不过,补充取得发票存在两个问题或税务风险:

  1.要求企业承担滞纳金: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而未调增,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虽然补充取得可以追补扣除,但是企业占用了税金的时间价值。对于该问题,有些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承担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1日)至实际补充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之日的滞纳金。

  2.补开发票会引起未代扣个税的预警:通常情况下,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后,受票企业在开票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由于提问所述是补开发票,在未申报个税时,金税系统会预警,届时需要企业向税务局写书面说明以及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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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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