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报送什么申报表和涉税资料?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一)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二)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三)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四)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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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企业应如何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属于合同挂钩工具?就持有人而言,合同挂钩工具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是何关系?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并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基于前述规定,企业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属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然而,并非所有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都是合同挂钩工具。合同挂钩工具区别于其他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基础池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例如,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对发行人的追索权仅限于特定基础资产,但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这些基础资产的损失,则尽管该工具具有无追索权特征,但因相关安排并未通过分级引发信用风险集中,债权人持有的此类工具不属于合同挂钩工具。

  实务中,某些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质上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由发起人(即债务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该交易虽然形式上存在分级,但次级债务工具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债权人(即优先级债务工具的持有人)提供信用保障且全部次级债务工具均由债务人自身持有,债权人实质上仅持有单一分级的债务工具,因此,此类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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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3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企业应如何判断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具有无追索权特征?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基于上述规定,无追索权特征的核心在于将债权人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限定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而无权超越特定资产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也是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与附有抵押担保安排的金融资产(如抵押贷款)的区别。以抵押贷款为例,债权人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均享有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的追索权,抵押物仅在贷款发生违约时用于保障债权能够得以清偿。

  同时,对于收取现金流量权利的前述限定,应当为合同条款上而非仅经济意义上的限定。例如,企业购买的在初始确认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附有抵押物的金融资产,即使债务人已丧失还款能力,企业仅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现金流量,但只要企业仍享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追索权,则不属于在合同条款上对收取现金流量权利作出限定的情形。此外,企业可通过多项合同的组合实现对于收取现金流量权利的前述限定。例如,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债权人向仅持有特定资产的结构化主体发放贷款,并约定债权人对转移资产至结构化主体的企业无追索权。

  在另一些情形中,尽管债权人的追索权名义上仅限于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资产的价值,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例如,当特定资产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或当其价值低于一定门槛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追加抵押资产,以保障其收取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在此类情形中,该金融资产不具有无追索权特征。

  实务中,企业应当结合与金融资产相关的各项合同条款,判断其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是否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无追索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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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3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对于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企业应当如何适用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并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是否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对于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企业应当遵循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

具体而言,企业在判断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判断其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分级的合同条款(在未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情况下)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二是基础资产包含一个或多个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基础工具,包括不适用22号准则分类要求、但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三是该分级所承担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等于或小于基础资产本身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除上述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基础工具外,基础资产还可以包含下列工具:(1)可以降低基础工具现金流量的波动性,并且当其与基础工具相结合时,能够产生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现金流量(如对作为基础工具的贷款设置的利率上限或下限、可降低基础工具信用风险的合同)。(2)可以协调各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基础工具的现金流量以解决两者在利率(如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基于固定利率,而基础工具的现金流量基于浮动利率)、计价货币(包括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现金流量时间分布上的差异。

仅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时,相关合同挂钩工具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进行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时,企业应穿透至可以识别出其源生(而非过手)的现金流量的基础工具池。如果初始确认时无法对合同挂钩工具的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则相关合同挂钩工具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在初始确认后基础资产可能发生变化并导致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相关合同挂钩工具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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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3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7-21

  1.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答: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2.企业支付的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取得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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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回答】

一、在原电脑对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操作路径如下:

  1.在原电脑上进行数据备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

  2.将备份文件拷贝到新电脑,在新电脑中备份。操作路径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的文件点击“恢复”即可完成恢复。

  二、若原电脑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申请开通“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

  具体步骤如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开通扣缴权限的办税人员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业务进行办理。(该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请在时限内完成后续操作);

  2.通过“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

  3.系统弹出提示“当前还未采集人员信息,是否从税务局端下载之前报送过‘当前未离职且任职受雇类型不是其他’的人员信息?”点击“下载”;

  4.系统跳出“安全验证”界面,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点击“验证”,即可完成。

  5.下载完成后,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如需进一步查看明细,需点击“查看明细”,并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验证”,即可查看申报明细数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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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0

  1.问: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问: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问: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4.问: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5.问: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答:一、在原电脑对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操作路径如下:

  1.在原电脑上进行数据备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

  2.将备份文件拷贝到新电脑,在新电脑中备份。操作路径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的文件点击“恢复”即可完成恢复。

  二、若原电脑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申请开通“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

  具体步骤如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开通扣缴权限的办税人员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业务进行办理。(该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请在时限内完成后续操作);

  2.通过“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

  3.系统弹出提示“当前还未采集人员信息,是否从税务局端下载之前报送过‘当前未离职且任职受雇类型不是其他’的人员信息?”点击“下载”;

  4.系统跳出“安全验证”界面,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点击“验证”,即可完成。

  5.下载完成后,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如需进一步查看明细,需点击“查看明细”,并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验证”,即可查看申报明细数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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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所有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被分立)企业达成一致吗?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分立)企业按照前款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前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除前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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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是否取消了对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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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扩大生产,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这些新购入的设备成本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回答】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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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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