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回答】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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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2
来源:青海税务

答疑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销售额”都包括什么?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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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2
来源:贵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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