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哪种退(免)税办法?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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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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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百万元以上;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时间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者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自营或者委托出口业务以及代理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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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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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出口业务发生哪些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拒绝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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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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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哪些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形》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纳税人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核查。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形》包括:

  一、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一)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三)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

  (四)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六)四类生产企业每年首次申报属于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七)生产企业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八)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非传统商品(海关商品编码的前4位不同)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九)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免)税;

  (十)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十一)首次申报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免)税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三、经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无法排除疑点需开展实地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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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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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报送的申报凭证有什么要求?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纳税人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加工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应当注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四)纳税人对外提供修理修配船舶服务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注明修理船舶或者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五)纳税人用于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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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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