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问: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问题描述,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8期,2026年8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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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疑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问: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二、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三、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附件),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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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问: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5: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委托电池生产企业B加工锂离子电芯,2026年10月,A委托加工收回电芯。2026年11月,该批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委托加工收回及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B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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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问: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6:2028年5月,电池生产企业A进口光伏电池,全部用于生产光伏组件。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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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问: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四、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当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申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举例说明:

例7:2026年9月,电池生产企业A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A在2026年10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锂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消费税的锂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2%」,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例8:2026年11月,电池生产企业B生产销售钠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B在2026年12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钠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免征消费税的钠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4%」,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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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问: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1: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从电池生产企业B购进一批锂离子电芯,取得B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11月,A将该批锂离子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

例2:2027年10月,电池组装厂C从电池生产企业D购进锂离子电芯,取得D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年1月,C将该批电芯中的90%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包。C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0%。

例3: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E从电池生产企业F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直接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取得F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E购进的电池产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因此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

例4: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G将自产的锂离子电池包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根据2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由于G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因此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2%的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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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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