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发生应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等情形,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回答】

汇算清缴结束前

(一)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汇算清缴结束后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除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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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31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我在购房时已经缴纳过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了,现在要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孩子,为啥我们家还得再缴税呢?

【回答】

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包括有偿转让、无偿赠与两种方式,不管哪种方式,都属于财产转移行为,需依法纳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产权转移是应税行为

父母购房是一次产权转移,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又是一次产权转移。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财产产权转移行为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减免,具体如下:

父母(赠与)方

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印花税:应依法缴纳。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子女(受赠)方

个人所得税: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具体规定与父母(赠与)方相同。

印花税:应依法缴纳

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具体规定与父母(赠与)方相同。

契税:应依法缴纳

法定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安徽省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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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31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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