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申请留抵退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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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了党组织,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请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综上,你公司作为私营企业,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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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单独核算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请问我公司取得上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 年 5 月 12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 年 4 月)》第 1 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综上,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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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我公司是山西省的一家装饰企业,最近与某企业合作,为其网上销售给客户的家具提供上门安装,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家具安装是按销售劳务还是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4 号,国务院令第 691 号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 年 7 月 31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家具安装是否可以界定为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下的其他?”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因此,家具安装为加工组装,属于加工劳务。

综上,你公司提供家具安装为加工组装,应按销售劳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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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回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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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建筑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回答】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宽带、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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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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