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预收款情形下,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销售特点以及相关的政策,按以下项目"孰先"的原则确定:
(1)开具发票
(2)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含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或实际交房时间孰先),同时收取款项(含合同约定收取或实际收取孰先)
(3)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答疑我们公司新建的化工产品生产车间如何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答疑 我们公司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给供应商,然后供应商给我们发货,过阵子再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票,那么针对类似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贵公司支付款项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货时先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暂估)
贷:应付账款(暂估)
收到发票时,先冲销之前的暂估,再按确定的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暂估)(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同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然后冲销之前的预付款项目:
借:应付账款
贷:预付账款
答疑我公司给退休职工发放的中秋节慰问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公司为外派人员境外工作,在国外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用,员工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计算个税时税前扣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内社会保险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扣除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作为委托方,与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贵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答疑我们公司购买职工学习的专业书籍,取得的发票税率是*,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因此,公司购买职工学习的专业书籍,对方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所以给开具的发票税率是*,贵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答疑企业付个人劳务报酬费500元,未达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还要申报吗?
国税发[2005]205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所以在付个人款项时,即使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零,也要进行纳税申报。
答疑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个人销售大连的住房是否要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答疑被投资公司注销确认的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七)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答疑被投资企业注销,企业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答疑房地产企业购入土地,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进行三通一平后整体转让,是否可以将土地价款扣除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三)销售额: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以房地产企业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可以扣除取得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疑向境外个人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时适用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付境外个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率是业务适用的税率。
答疑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答疑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百分之百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答疑总公司与分公司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总公司不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答疑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答疑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是否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答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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