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一下公司为开会和学习买了台电视,价值6000元,可不入固定资产直接入费用吗?请问一下怎么做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贵公司电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计入固定资产。
 
所得税可以做一次性扣除处理。
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
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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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在17年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及实施真实有效,我公司已经付款,对方开具专票,19年税务局通知我公司A公司被认定走逃失联企业 要求我公司针对A公司开具的专票 做进项税额转出,并更正17年申报,另外加收17年至今的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有何依据,是否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9年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不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上述规定是指做进项税额转出(当期)而不是更正申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只不涉及滞纳金。
 
最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收到走逃户开专票后,先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贵公司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实物交易最重要的是物流而不是合同)。协助税务机关认定该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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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您好老师我公司新购一辆车假设金额是22万税额3万,22万是否可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不可以具体怎么做账?

22万不可以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可以一次性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政策入账,入账金额包括采购价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会计折旧正常安装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计提,而不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
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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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人员花名册全部在外包公司(也就是公司所有人员属于外派劳务),但公司账面上反应,直接给这些人开工资和公积金,只有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交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给代缴并给公司开发票,这样操作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上述业务符合政策规定,但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贵公司直接发放工资,应由贵公司缴纳统筹部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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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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