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请问我是苗木公司,从农民手里买的苗木,然后种植一段时间之后销售,这样算自产的农产品吗?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什么样的经济活动算自产农产品,如果我从农民手里买的,不移植,就在农民的土地上培育,然后销售,这样算自产的农产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可以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如果我从农民手里买的,不移植,就在农民的土地上培育,然后销售,这样不可以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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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2017年08月从个人处购入一辆二手车,对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无税率发票),现我公司将此二手车进行再次出售,请问老师,我公司开具售车发票是按简易3%减1%开具发票,还是按16%开具发票?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如果贵公司购买汽车时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贵公司既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情况。对外销售汽车需要按照13%税率进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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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代开的发票不收个税了,是不是就得由企业预扣预缴了?当月开的发票当月就要申报个税吗?可以到年底申报吗?因为收入属于一年的当月申报个税太高。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二)劳务报酬所得;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及需要进行个税扣缴申报。年末个人进行个税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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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是一个农业合作社,与某糖厂联系收购甜菜事宜,现在想让糖厂与农户直接签合同,合作社与农户提供籽种,化肥,技术,周转资金等服务,合作社收取服务费,利息等,请教一下:是否上税?合作社应与农户如何签订合同?

根据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所以合作社向本社社员(注意需要是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对外提供农业技术培训的(没有本社社员要求)免征增值税。
 
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合同按照实际业务签订即可,销售货物的签订销售合同。需要注意是否为本社社员这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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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想咨询,我们公司执照注册地和经营地址不一致,其实在一栋楼里面。只是楼层不同,因业务规模扩大搬迁到大面积的楼层了。这个情况,可以不变更执照的地址吗?税务方面不变更的话,可以吗?

工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税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贵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用自有房产的,相关经营地址按照房产证注明的,楼层变化不属于住所变化,不需要做住所变更登记。
如果贵公司工商登记时使用的是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注明楼层并体现在工商登记的,那么变动楼层则属于登记信息变更。
工商信息变更的,税务登记信息同时也需要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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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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