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事项是两个业务,第一是材料采购税前扣除。第二是存在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一个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贵公司全额取得发票的,按照发票金额全额做税前扣除。
第二个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无法支付部分应付账款,会计处理做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