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你好老师,我公司采购材料100万,已挂应付账款,现在只付60万,剩余 40万尚未支付,材料商就已经办理了注销,我剩余的钱付不出去了,怎么办呢?这种业务成本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我们收到的都是专用发票

贵公司事项是两个业务,第一是材料采购税前扣除。第二是存在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一个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贵公司全额取得发票的,按照发票金额全额做税前扣除。

第二个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无法支付部分应付账款,会计处理做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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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1.请问上市公司董事津贴(含独立董事)新政策下如何计算并缴纳个税?内部是否为合并工资计税?外部按劳务报酬预缴? 2.董事津贴是否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董事费分作两种情况  一般董事和独立董事。一般董事的津贴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独立董事按照劳务报酬处理。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董事费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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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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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白酒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白酒,用于送礼和职工福利,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会计上做收入处理,增值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货物送人(送给客户的),会计上做销售费用,增值税做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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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1,关于从2019年1月1号开始,工资薪金和劳务都并入综合所得,税率一样。只是代扣代缴上留有差别,是指劳务也享受5000起征点的意思吗?有具体的哪个财税文件支持? 2,使用劳务费的形式,一定需要有发票才能税前抵扣吗?如果有劳务工人的考勤记录,有与劳务工签订的用工合同,以自制凭证的形式是否可税前抵扣呢? 3如果劳务工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需要承担哪些税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所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分别按上述政策扣缴(税率不同),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劳务分为一次性劳务和持续性劳务,贵公司直接应用小额零星条款存在很大风险。
劳务工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根据开票金额的不同,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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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境外企业给我公司提供设计业务,我公司向其付款时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和附加税,税款由境外企业承担,我公司差额付款,请问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如何入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相关附加税如其他应付款冲应付账款即可。做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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