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单位发的取暖费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根据《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吉建办﹝2006﹞65号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离休职工补贴系数应高于在职和退休职工。
2.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房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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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您好老师,请问我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房主开给我们的租金发票,期限是从2016年1至2018年12月,我以前并没有预提过,那么在2018年末,我应该怎样入帐,可以将3年的房租都做管理费用里面,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 还是得将2016与2017的做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里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2016年和2017年的还能不能在今年的所得税前抵扣,谢谢 具体的帐务、报表与所得税我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2016、2017年负担的租金,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取得的发票相应的支出,做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里面,税收上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回到所属年度进行补充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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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在2018年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走帐,如果形成税会差异了,是不是相当于先预缴,之后再退税?如何进当期损赢呢?这样还需要调整报表。 如果不按会计准则走,按税法走的话,那有没有问题?是允许的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2018年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按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所得税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即所得税一次性扣除,做纳税调减,会计上分期计提折旧,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处理。不是先预缴,之后再退税。如果税收会计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会计报告不需要进行上级部门批准或审计,企业可进行无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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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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