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过节给职工发放米、面、油,可以走福利费吗?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所以过节给职工发放米、面、油属于福利费范围,按照福利费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福利作为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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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您好,老师,您上次回答我的问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25人以下可以不设工会,我们公司没有几个人,但您说有的地方收取工会筹备金,我们是黑龙江省的,我也不知道文件在哪里,不知是否收取工会筹备金,多次去税务局也问不出什么,税管员都说要交,我想知道这种地方文件我应该去哪里找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以及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范围: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缴纳比例。缴费单位分别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因此,贵公司未建立工会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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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企业2016年购买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已办理汇款,材料已入库,有相关的合同。2018年11月税务局认定该供应商为走逃企业,直接在税务局申报大厅修改了2016年认证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直接划走该笔进项税额,并收取了滞纳金。我公司对于划走的税款如何走账,该笔增值税款如何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谢谢老师的讲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已经申报抵扣的,应于税务机关通知月份先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认证申报月份作进项税额转出。笔增值税款做(调整)同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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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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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这部分金额土增税还可以扣除吗?土增税扣除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现金,这个规定和增值税的冲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是增值税计算申报销项税时的减除,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土地价款无关,是两个税种政策,分别扣除,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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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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