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公司属于环保行业,主要业务危险废物回收,清洗,利用,请问有这方面的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文件没有,谢谢

您好,简单的回收废旧物资再销售的回收行业,早已经不是什么环保行业,不属于国家鼓励范围。老的优惠文件均已经失效。
 
如果贵公司不只是回收废旧物资,并且进行加工。叫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根据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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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有位困难员工,公司准备一次性给予员工困难补助30-50万元,请问这部分费用员工用缴纳个税吗?公司计入的这部分费用所得税可以据实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上述政策强调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如果以困难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困难补助30-50万元已超出补助常规标准)
贵公司支付相关困难补助会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因发放职工福利费导致超过计提标准的(工资薪金总额14%)不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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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与市政府签订了个房屋租赁协议,合同里有注明包含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及垃圾费,该费用实际由我公司代收,但我方必须提供发票,我公司开租赁费发票是否可以按5%开具?物业费等三项费用税率按3%还是按6%开?我对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有些混,简易计税只针对房地产这块还是对于这个公司?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与市政府签订了个房屋租赁协议,合同里有注明包含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及垃圾费,该费用实际由我公司代收,但我方必须提供发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此项业务属于公司的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0%。
三、简易计税是针对公司的具体业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备案为简易计税方式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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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收到租金18000元,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都交什么税,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这里理解为收到租金是房屋租金,不是设备租金。
 
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1.增值税以及房产税需要区分出租住房和非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房产税按照租金的4%计算缴纳。
 
个人出租非住房的,增值税按照5%缴纳。房产税按照租金的12%缴纳。

2.对于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按征收率1.5%-2%左右征收,支付方在付款时依旧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规定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税[2008]24号《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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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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