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我公司组织一批员工培训,属于岗前培训。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员工培训费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况,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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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们是经营环保设备,机电设备的,现进来农机设备往外卖是不是超经营范围,如果超范围经营了得怎么办才不超范围经营

首先,工商管理方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 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次税收方面,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所以,贵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在工商管理方面,如果贵公司该项销售农机业务将来会经常发生,那么应该向工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税收上只要经济业务真实,即可开具相关项目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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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是否可以这样做,税法有什么 说法?可以视同销售?因为这个不是我方直接付款的,这方面税务有什么 规定?

“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税收上分解为公司销售产品和偿还债务两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首先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税收上无需视同销售;如果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专家建议:如果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前需同税务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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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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