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公司交房节点只确认增值税收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可以吗? 账务处理借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的账务处理正确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销售现房 一种是预售。
销售现房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售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贵公司情况属于预售的,交房是应当确认会计收入,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产预售时进行的是增值税预缴,交房时确认收入以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售时收到预收款
做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交房时会计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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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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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境内集团公司向境外(新加坡)子公司借出款项,待集团公司收取贷款利息时,境外的预扣税金额可否抵减境内集团公司的相关税费?如果不可抵扣,集团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需要将利息收入单独报所得税,还是合并到当年整体利润后,综合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该集团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利息的收入的增值税是否为3%?谢谢老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先抵当年)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所以贵公司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该部分利息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中进行申报以及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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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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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完工年度任意时间点确认收入,引用2009年31号文第35条正确吗?账务处理该怎么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账务处理为借方预收账款,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确认收入,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收到售房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点,应当进项计算申报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收到预收款只是进行预缴,预售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进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
虽然文件中写明的是约定付款日期,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按照交房日期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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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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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企业原来是一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企业在刚成立,还没有业务发生,现在想变成3个股东,每个股东三分之一的股份,注册资本不变,有两个方案,1:原来的股东直接股权转让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2:原来的股东做减资,之后在让另外两个股东注资,这两种方法都需要如何交税,或者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如果刚设立净资产为增值的情况下可以平价转让,前提是原股东注册资金到位,不涉税;建议采取原来的股东做减资,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原股东不涉税,之后在让另外两个股东注资方式,公司涉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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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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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家是个体户,开具发票免税额度可以月10万,季度不超30万就免增值税么?如果不开超过这个额度,那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呢?

首先需要把个人所得税预增值税区分一下。两个是独立的税种需要分别计算。
增值税小微企业的政策只是针对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无关。
 
您作为个体户的经营者,相关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找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一般的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核定征收,即收入金额*应税所得率*相应税率。具体核定所得率在申报系统中可以找到。
 
所以无论开票金额多少,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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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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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往来帐问题 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其它他应付,都有好几年没发生,但是有余额,如何规避税务风险?都有哪些会被税务局确认销售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已废止)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应付款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视该笔款项是否确实为无法支付的款项,而并非为只要满三年就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上期挂账的往来款项,需要关注是否确实无法支付,或者无法收回,收集相关工商资料或者法院判决书,做相应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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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有个人当月工资扣除保险后是4441元,这个月发18年年终奖14400元,个人有贷款房月应扣1000应交多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个人1月当月工资扣除保险后是4441元,这个月发18年年终奖14400元,个人有贷款房月应扣1000元,如采取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综合收入—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4441+14400—5000—1000=1284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2841×3%=38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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