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办会[2016]4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增强价值创造力,实现单位可持续发展,在2015年度财政部管理会计专项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多次邀请企业、咨询公司和高校等各方知名管理会计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后,我们起草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常琦、薛杰、王虹

  电话:010-68552527、68552897

  传真:010-685525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电子邮箱:changqi@mof.gov.cn,xuejie@mof.gov.cn,wanghong@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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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4
文号:财办会[2016]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6]12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第十九条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二十条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以及账面余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变动情况。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五)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不确定的确定依据。

  (六)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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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财会[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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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5]67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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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10
文号:财税[201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告

为解决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问题,海关开发完成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管理系统。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在开展船舶吨税电子支付业务前需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的单证: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四)企业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印模。
  备案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船舶代理资质。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备案,并制发《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证明》(详见附件)。

  三、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如需申请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其所属法人企业应当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已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他类型企业注册备案手续的,在开展船舶吨税电子支付业务时,仍需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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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1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五、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过错追究。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困难减免税批准情况。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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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3]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8]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办理和认定

  (一)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二) 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 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 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 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六) 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 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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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12-25
文号:财税[2013]8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关税[2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期,一些地方、部门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保税港区对进口船舶实施保税登记。

为维护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航运业政策与船舶工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现就规范船舶进口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的进境船舶。

为规范政策,避免对国内船舶工业的发展造成冲击,除符合条件可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外,其他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登记的进境船舶,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统一执行现行船舶进口的税收政策,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方便旗船”——

方便旗船(Ship of Flag of Convenience),就是在船舶登记开放,或者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方便旗船的由来——

早期的方便旗船可以追溯到16世纪,主要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交往。如英国船东,为了方便与处于西班牙控制下的西印度群岛交易,经常悬挂西班牙的国旗航行。

现代方便旗船出现在一战之前,以船东为自己的船在其他国家进行登记为标志。二战之后,方便旗船迅速增加,挂方便旗的船舶主要属于海运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希腊、日本、香港和韩国的船东。

他们将船转移到外国登记,以图逃避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自由制定运价不受政府管制,自由处理船舶和运用外汇,自由雇佣低工资的外籍船员,降低船舶标准以节省修理费用,降低运营成本以提高竞争力等。

二战结束后,方便旗船发展迅速,到今天总载重吨约占到世界商船总载重吨的三分之一,对世界船运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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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8
文号:财关税[2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4]9号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以及相关的扩展分类标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以及《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2014年继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11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3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8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保险公司共5家。上述企业名单见附件。

  参与2013年实施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方)大中型企业,2014年继续实施。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

  地方实施企业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是财务报告不涉及国家秘密;三是会计信息化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二、实施要求

  (一)工作机制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是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各实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协调财务、信息技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财政部会计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二)实施方式

  实施企业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

  2014年前已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力争在2014年实现将XBRL财务报告编制功能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结合,形成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即在对外向多部门报送XBRL格式报告的情况下,对于已标记的财务数据,不需手工重复录入或重复标记。选择实施嵌入式报送的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告知财政部会计司。

  (三)积极探索内部应用

  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企业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是企业建立统一数据字典,实现系统间信息共享的理想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实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标准化的相互促进。

  (四)软件选择

  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和《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获得认证的XBRL软件,确保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质量。实施企业报送时,应附上相关软件获得认证的证明。

  (五)严格开展校验工作
  实施企业在正式报送前,应当对本企业XBRL格式财务报告做好校验工作,确保其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实施企业XBRL财务报告的集中校验,对不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的,应当要求企业修改;对于通过校验的,提交财政部。
  为帮助企业做好校验工作,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将提供自动校验服务。但自动校验不能替代人工校验,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全面校验工作。

  (六)按时完成报送程序
  实施企业应当通过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报送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各类企业的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1. 大型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8月15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7月20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3. 地方大中型企业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企业的集中校验工作,指导企业根据校验结果修改,并于8月31日前完成最终修改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将于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各地方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地方财政部门。

  (七)责任豁免
  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XBRL财务报告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财政部组织全国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中央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中央企业财务监管领域推进XBRL应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不断提升XBRL在银行和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效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保险公司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开展XBRL软件认证工作,发布获证软件名单,为实施企业选择软件提供参考;各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本地国资部门指导本地企业做好实施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开展集中校验。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经费保障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四、其他事项
  实施企业应当认真梳理、比对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避免重复定义,提升企业间XBRL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概念,如果通用分类标准或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有定义,实施企业不得重复定义或扩展。实施企业为企业集团且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可自行选择部分或全部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
  为及时沟通解决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企业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的交流和联系。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实施企业名单、本部门和实施企业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

  各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相关监管部门。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俞萌 冷冰
  电话:010-68553275   010-68553016
  传真:010-68552534   010-6855301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件:
xbrl2013@163.com
  国资委财务监督及考核评价局监测处 邱鹏
  电话:010-63193893
  传真:010-63193798
  电子邮件:
qiupeng@sasac.gov.cn
  银监会财会部制度处        石晓乐
  电话:010-66279031
  传真:010-66299190
  电子邮件:
shixiaole@cbrc.gov.cn
  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王浩
  电话:010-66286011
  传真:010-66288102
  电子邮件:
hao_wang@circ.gov.cn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管部 郝欣
  电话:010-82262717
  传真:010-82260772
  电子邮件:
haox@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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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2
文号:财会[20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进行了修订。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下发后,陆续接到一些地方来电,咨询有关填报问题。为确保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有关“异地分所”

(一)为使报表清晰明了,表1中增加“异地分所”一类,按属地原则,与有限所、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按合伙填列)并列填报。异地分所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所。

(二)将表1中的“性质”栏名称调整为“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所长)姓名”栏名称调整为“法定代表人(所长/负责人)姓名”,异地分所填写负责人姓名。

(三)表3中,税务师事务所部分,“机构总数”、“本年度新设机构数”、“本年度注销数”栏均增加“异地分所”的统计。“机构总数”包括有限所、合伙所和异地分所,但不包括本地分所,且每一项的户数都应和表1填报户数一致。税务师事务所分所部分,每个项目均按本地分所和异地分所分别填报。

二、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

对在统计年度发生注销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在表1、表2、表4和表5中填报,由各地汇总本年度注销所的数量,在表3“本年度注销数”中填列。

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人员”的含义

表2中的“其中:具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是指“人员总数”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服务资格的人员。如果一人拥有两种以上其他专业服务资格,可以重复统计。

四、栏目调整

鉴于表4的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行业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为真实反映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量,将“收入总额”下各项业务的“户数”调整为“户次”,按“户次”填报。

五、填报口径

(一)表6中“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以纳税人为计算单位,对同一纳税人,根据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填列。如调增大于调减,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调减大于调增,在“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对不同纳税人,应按税务师事务所为不同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分别填报,不能相抵。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户数和金额,均为“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之和。

(三)在“其他鉴证业务小计”明细项目中增加一项“(四)其他”,用来反映不属于“其他鉴证业务小计”中(一)、(二)、(三)明细项目的其他鉴证业务情况。

六、报送时间

(一)表1至表6的统计截止时间为统计年度12月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二)为了保证行业数据汇总和核对工作顺利进行,方便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按时上报行业报表,将税务师事务所报表上报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次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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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9
文号:税总函[2014]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17号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据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前,各中央铁路运营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铁路总公司集中按月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财政部根据规定划转至地方国库。

营改增后,铁路总公司分支机构在站段按月预征增值税,由铁路总公司按季汇总缴纳。

为了加强管理、简便征收和服务企业,对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总局明确由铁路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市国税局按季缴纳。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预算制度,上述收入最终通过财政体系转为地方收入。

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公司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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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9
文号:税总发[2014]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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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6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六批)


一、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安邦福寿延年终身寿险(分红型) 2、安邦裕富满堂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3、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4、安邦财富尊享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5、安邦财富尊享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6、安邦呵护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7、安邦慧宝宝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 8、安邦花儿朵朵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9、安邦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安邦长寿7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安邦惠农5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2、安邦惠农6号两全寿险(万能型) 13、安邦盛世8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安邦盛世9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5、安邦E盛世终身寿险(万能型) 16、安邦附加安康6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7、安邦附加安康7号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18、安邦附加安康5号住院医疗保险A款 19、安邦附加安康5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安邦附加安康7号门急诊医疗保险A款 21、安邦附加盛世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22、安邦附加盛世安康护理保险 23、安邦附加盛世安康住院医疗保险A款 24、安邦附加盛世安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5、安邦盛世10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6、安邦长寿稳赢1号两全保险 27、安邦附加长寿稳赢两全保险 28、安邦盛世无忧终身寿险(万能型)

二、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1、安联康睿寰球医疗保险(团体)

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百年安康宝两全保险 2、百年全家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3、百年附加全家福年金保险(万能型) 4、百年康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百年关爱癌症疾病保险 6、百年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百年财富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四、长安责任保险公司

1、长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2、长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五、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附加智慧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长城附加智慧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3、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长城金鑫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5、长城附加鑫康重大疾病保险 6、长城鸿金宝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7、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8、长城赢向未来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9、长城附加赢向未来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0、长城爱相宜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11、长城吉祥宝贝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12、长城金街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3、长城金元宝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长城金元宝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六、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长生附加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2、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分红型) 3、长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C);

七、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安享尊荣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4、安享尊荣健康团体医疗保险附加险 5、环球尊耀健康个人医疗保险 6、环球尊耀健康个人医疗保险附加险 7、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8、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9、附加个人住院医疗医药费扩展保险 10、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医疗保险

八、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德华安顾德惠两全保险(分红型) 2、德华安顾华盛重大疾病保险 3、德华安顾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德华安顾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德华安顾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 6、德华安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九、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东吴年年承意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东吴年年承安终身寿险(万能型) 3、东吴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4、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5、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6、东吴盛朗舒馨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7、东吴附加年年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东吴盛朗康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9、东吴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11、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 12、东吴年年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东吴年年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4、东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5、东吴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6、东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东吴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东吴欣享宏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9、东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东吴附加安康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1、东吴吴悠E行两全保险 22、东吴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 23、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万能型) 24、东吴医保健两全保险 25、东吴附加医保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十、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复星保德信三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复星保德信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4、复星保德信财富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一、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 2、工银安盛人寿福满安康医疗保险 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款) 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逸重大疾病保险 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 1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1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二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 1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1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女性妊娠及生育医疗保险 1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2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5、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财智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7、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赢家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8、工银安盛人寿金世如意终身寿险 29、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30、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医疗保险 31、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安康两全保险 32、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4、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 35、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36、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37、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38、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39、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0、工银安盛人寿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1、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4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3、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4、工银安盛人寿加惠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4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加惠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46、工银安盛人寿加惠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4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加惠盛世添财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48、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4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二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延年综合疾病保险 2、光大永明富贵延年终身寿险 3、光大永明富鑫宝两全保险 4、光大永明金保富E两全保险 5、光大永明稳保盈两全保险

十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 2、国华附加少儿意外门诊医疗保险 3、国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4、国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5、国华附加玉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6、国华金满堂终身寿险(万能型) 7、国华锦绣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8、国华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9、国华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0、国华创富人生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1、国华创富人生1号增强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12、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 13、国华创富人生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国华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15、国华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16、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B款 17、国华附加安康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18、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9、国华附加淘气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国华佳利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1、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22、国华盛世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3、国华淘气宝两全保险条款 24、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5、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6、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

十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师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师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6、福康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7、福泰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8、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9、国元安康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

十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乐逸人生」年金保险 2、海康附加「乐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A)款 2、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B)款 3、合众一年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合众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A)款 5、合众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A)款 6、合众稳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7、合众稳赢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8、合众天天向上两全保险(万能型) 9、合众步步稳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10、合众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B)款 11、合众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B)款 12、合众优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13、合众富贵年年年金保险 14、合众富贵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15、合众至盈长红两全保险 16、合众贵族世家终身年金保险 17、合众附加贵族世家终身寿险

十七、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和谐健康之路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3、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4、和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和谐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6、和谐附加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7、和谐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十八、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信步优享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2、恒安标准稳赢十年累积式分红保险

十九、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弘康零极限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2、弘康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3、弘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弘康稳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5、弘康稳赢二号团体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 6、弘康宝丰一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7、弘康灵动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8、弘康宝盈一号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9、弘康灵动理财二号终身寿险(万能险) 10、弘康灵动理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险) 11、弘康稳赢一号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2、弘康在线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3、弘康灵动二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 15、弘康幸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6、弘康慧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7、弘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 18、弘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B款 19、弘康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弘康超极限两全保险D款 21、弘康附加两全保险D款 22、弘康超极限两全保险C款 23、弘康附加两全保险C款

二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环球健康个人保险附加险 2、华泰大中华尊享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 3、全球至尊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 4、全球至尊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附加险 5、安怡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 6、安怡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附加险 7、环球健康个人保险(B款) 8、环球健康个人保险(B款)附加险 9、附加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 10、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A款) 11、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B款) 12、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二十一、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金色蜂巢两全保险(分红型) 2、百万爱驾两全保险 3、附加百万爱驾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吉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5、附加财富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6、优选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7、百万财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8、安心年年终身寿险(万能型) 9、华泰人寿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10、华泰人寿福康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 12、华泰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3、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二十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夏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华夏鸿运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3、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4、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5、华夏君安两全保险 6、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 7、华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8、华夏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9、华夏附加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 10、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11、华夏长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华夏附加长相随重大疾病保险 13、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 14、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15、华夏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16、华夏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三、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汇丰汇财宝两全保险D款(投资连结型) 2、汇丰汇享连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3、汇丰附加无忧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二十四、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吉祥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3、吉祥人寿祥和人生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吉祥人寿附加祥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5、吉祥人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6、吉祥人寿美满两全保险 7、吉祥人寿附加美满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8、吉祥人寿附加美满佳人女性疾病保险 9、吉祥人寿世纪吉祥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0、吉祥人寿鼎盛1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1、吉祥人寿世纪吉祥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2、吉祥人寿世纪吉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3、吉祥人寿吉祥一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4、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5、吉祥人寿美满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16、吉祥人寿吉美人生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7、吉祥人寿祥和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8、吉祥人寿美满无忧B款两全保险 19、吉祥人寿附加美满无忧B款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吉祥人寿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1、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2、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3、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5、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26、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7、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吉祥人寿团体医疗保险A款(管理型)条款 29、吉祥人寿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30、吉祥人寿美呈祥癌症疾病保险 31、吉祥人寿祥和人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2、吉祥人寿团体医疗保险B款(管理型) 33、吉祥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4、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35、吉祥人寿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36、吉祥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7、吉祥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8、吉祥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9、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0、吉祥人寿附加美满童年特定疾病保险 41、吉祥人寿祥和利多宝两全保险 42、吉祥人寿祥乐年年年金保险

二十五、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A)(分红型) 2、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B)(分红型) 3、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交银康联附加交银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六、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5、附加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6、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七、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君龙安心无忧两全保险 2、君龙附加安心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3、君龙附加手术医疗保险 4、君龙百万护身福两全保险 5、君龙金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十八、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 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乐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宝长期护理保险 5、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糖尿病人群终身疾病保险 6、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 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团体医疗保险(A)款

二十九、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幸福金秋年金保险(分红型) 3、附加爱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利安盈(C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5、转换年金保险 6、幸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7、利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8、金禧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9、利祥安康(B款)两全保险 10、附加利祥安康(B款)多重给付疾病保险 11、利安盈(D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12、康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3、金禧连连(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14、利祥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5、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6、利安鑫年金保险(分红型) 17、保驾百万两全保险 18、利安红(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9、利安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3、民生金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民生附加金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民生富贵福泽A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6、民生富贵福泽B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7、民生富贵金鼎两全保险(分红型) 8、民生富贵齐添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9、民生附加额外给付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10、民生金彩双赢终身寿险(万能型) 11、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2、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一、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农银财富天下两全保险(分红型) 2、农银财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3、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2013) 4、农银寰宇至尊高端医疗保险 5、农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6、农银如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7、农银金色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8、农银金太阳两全保险(分红型) 9、农银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0、农银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农银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2、农银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3、农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4、农银附加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农银附加吉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6、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17、农银爱相随年金保险 18、农银爱自由两全保险 19、农银专属版爱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三十二、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智胜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2、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A) 3、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B) 4、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C)

三十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平安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 3、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津贴医疗保险 4、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5、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四、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前海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 2、前海附加康泰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前海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前海附加祥泰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前海聚富二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6、前海聚富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7、前海康泰无忧两全保险 8、前海祥福报备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9、前海祥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前海祥瑞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前海祥泰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2、前海卓越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

三十五、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安康之选两全保险 2、瑞泰附加安康之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瑞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瑞泰惠安之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5、瑞泰瑞泉云涌终身寿险(万能型) 6、瑞泰女性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7、瑞泰鸿禧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8、瑞泰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9、瑞泰招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10、瑞泰瑞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11、瑞泰智盛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12、瑞泰悦享人生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13、瑞泰财智人生终身寿险C款(投资连结型) 14、瑞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B款)

三十六、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附加富贵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2、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C款) 3、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 4、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生命理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6、生命康逸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7、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生命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9、生命智赢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0、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11、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款) 12、生命如意宝一号年金保险 13、生命红满堂年金保险

三十七、太平人寿保险
1、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太平康颐金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3、太平附加康颐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太平盛世龙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 7、太平稳赢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8、太平路路顺两全保险 9、太平附加财富颐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0、太平财富颐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智富金生两全保险 12、太平智富怡康两全保险 13、太平附加智富怡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4、太平稳得赢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太平幸福成长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太平安宁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7、太平安逸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太平安逸无忧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9、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 20、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1、太平守护一生终身年金保险 22、太平E淘金终身寿险(万能型) 23、太平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4、太平宝安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5、太平乐成长少儿医疗保险 26、太平幸福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27、太平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28、太平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29、太平附加驾驶员团体意外医疗保险B款 30、太平附加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救援医疗保险

三十八、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太平盛世乐享人生团体长期护理保险 2、太平盛世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三十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e爱家养老无忧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4、泰康乐顺女性疾病保险 5、泰康乐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6、泰康智慧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7、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 8、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泰康乐鸿两全保险 11、泰康附加乐鸿防癌疾病保险 12、泰康附加智慧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13、泰康e爱家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4、泰康附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6、泰康附加祥云吉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泰康家倍保B款两全保险 18、泰康附加家倍保B款重大疾病保险 19、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1、泰康附加财富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2、泰康附加财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3、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4、泰康悦享环球高端医疗保险 25、泰康e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26、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险) 27、泰康富足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8、泰康旺财1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9、泰康附加乐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0、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1、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 32、泰康智慧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33、泰康盈泰A款年金保险 34、泰康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35、泰康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36、泰康附加基本B款重大疾病保险 37、泰康附加乐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8、泰康附加乐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39、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40、泰康祥云两全保险 41、泰康附加祥云如意C款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42、泰康附加祥云如意C款重大疾病保险 43、泰康e康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44、泰康附加蒲公英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四十、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汇享有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泰康汇享有约(A)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3、泰康汇享有约(B)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4、泰康汇享有约(C)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5、泰康汇享有约(D)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6、泰康汇享有约(E)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7、泰康汇享有约(F)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泰康汇享有约(G)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9、泰康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泰康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1、泰康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12、泰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3、泰康新生活A款重大疾病保险 14、泰康新生活B款重大疾病保险 15、泰康新生活C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四十一、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A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2、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3、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C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4、天安人寿长泰永恒终身寿险(分红型) 5、天安人寿附加长泰永恒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6、天安人寿附加天福防癌疾病保险 7、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8、天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9、天安人寿安行天下两全保险 10、天安人寿福禄双全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天安人寿福禄双全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天安人寿福禄双全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天安人寿天保盈e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天安人寿保利多两全保险

四十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她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选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精选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一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四十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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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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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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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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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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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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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正德龙旺两全保险 2、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3、正德龙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4、正德龙家宝年金保险 5、正德附加龙家宝重大疾病保险

五十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安联超级随心年金保险(分红型) 2、安联逸升稳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3、安联逸升传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4、安联超级随心终身寿险(分红型) 5、安联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6、安联逸升传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7、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 8、安联安康福瑞两全保险 9、安联附加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0、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1、安联安康至臻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12、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3、安联附加安康逸生轻症重疾疾病保险 14、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15、安联安盈祥瑞两全保险(万能型) 16、安联成长有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十六、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中法人寿金松鼠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十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尊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平安鑫盛尊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3、平安聚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4、平安随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5、平安附加随享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6、平安附加随享人生终身寿险 7、平安聚富优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8、平安康佑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9、平安关爱人生两全保险 10、平安祥瑞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平安附加尊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2、平安附加鑫盛尊享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平安附加康佑英才重大疾病保险 14、平安附加金俪佳人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15、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16、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7、平安福满盈两全保险 18、平安福稳盈年金保险 19、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 20、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1、平安附加少儿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2、平安附加金运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23、平安鸿寿如意两全保险 24、平安附加鸿寿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5、平安鸿寿安行两全保险 26、平安如意两全保险(2013) 27、平安安行两全保险(2013) 2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 29、平安财富尊崇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平安安悦人生两全保险 31、平安附加安悦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五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职业病保险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特定疾病保险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约重大疾病保险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骨折津贴保险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原病保险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保险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津贴保险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停工留薪期护理津贴保险

五十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好日子个人护理保险 3、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H款) 4、基本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5、附加豁免保费个人疾病保险 6、惠享连年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7、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 8、《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9、《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10、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1、附加天使之翼少儿护理保险 12、康乐人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 13、附加康乐人生个人护理保险(A款) 14、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

六十、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人保寿险长寿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3、人保寿险长寿无忧养老年金保险 4、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5、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6、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重新备案) 7、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重新备案) 8、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9、人保寿险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10、人保寿险鑫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人保寿险补充团体医疗保险(D款) 12、人保寿险惠民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13、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A款) 14、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B款) 15、人保寿险福寿年丰年金保险(分红型) 16、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 17、人保寿险附加小额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人保寿险附加小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9、人保寿险附加小额重大疾病保险 20、人保寿险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1、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

六十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康顺护理保险 2、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3、国寿康盈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5、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6、国寿金盾三号武装警察团体医疗保险 7、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8、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9、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10、国寿爱心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1、国寿爱心护理保险 12、国寿爱心两全保险 1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6、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17、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8、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19、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2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 21、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2、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3、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24、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6、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7、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8、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30、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体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1、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3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 33、国寿关爱银行职员定期疾病保险 34、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35、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 36、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37、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38、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 39、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40、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41、国寿神舟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万能型) 42、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 43、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14版) 44、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45、国寿金帐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六十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顺保两全保险 2、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2013版) 3、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 4、红利盈(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5、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 6、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2013版) 7、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8、子女安心住院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9、附加特定疾病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0、领先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11、附加小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12、附加小额团体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13、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4、优生优育疾病保险(B款) 15、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六十三、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韩智赢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中韩智赢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3、中韩卓越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4、中韩永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韩永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中韩永裕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中韩附加永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 9、中韩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0、中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1、中韩团体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2、中韩保驾护航两全保险A款 13、中韩保驾护航两全保险B款 14、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5、中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6、中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7、中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中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9、中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中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1、中韩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2、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六十四、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财富通两全保险(万能型) 2、中航三星附加领先财智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中航三星附加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中航三星财富通年金保险(万能型) 5、中航三星稳聚财两全保险 6、中航三星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六十五、中荷人寿保险
1、中荷稳健成长两全保险(万能型)D款(代码BUED) 2、中荷稳健成长两全保险(万能型)E款(代码BUEE) 3、中荷金利两全保险E款(代码BEAE) 4、中荷附加安馨无忧防癌疾病保险(代码BCDA) 5、中荷无忧人生两全保险(代码ECA) 6、中荷附加无忧人生防癌疾病保险(代码CDA)

六十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宏丰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中宏附加康佑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3、中宏附加康佑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中宏长保健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宏附加长保健康甲款长期疾病保险 6、中宏长保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7、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 8、中宏金彩人生Ⅱ终身寿险(分红型) 9、中宏金玉吉祥Ⅱ两全保险(分红型) 10、中宏富贵年华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中宏富贵年华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十七、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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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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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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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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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10
文号:财税[20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 简并进户执法事项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 尽量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税源管理部门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工作严格管理,并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今后,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进户执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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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7
文号:税总发[2014]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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