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与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税总办发[2016]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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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各地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进驻、共建共管、共同派驻等多种形式整合大厅资源,提供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在前期开展省国税局、地税局网络数据交换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地需求编写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与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主体,着力边界防护,加强运行保障,注重安全监控。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与安全管理技术方案


税务总局基于税务系统现有金税三期网络体系和安全架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广域网省网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2]95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模式和安全管理技术方案,以满足各地税务机关推行联合大厅办税服务的需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络接入模式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在联合办税网络接入过程中,可以向上级单位接入,也可就近接入,但不得改变税务专网五级网络的架构,不得在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或县国税局与县地税局之间铺设线路,避免引起路由环路造成网络瘫痪。具体的网络接入架构和数据流向如下:

(一)网络节点拓展模式 

该模式通过新建网络节点的方式实现业务延伸,县国税局、地税局将各自业务专网延伸至对方办税服务厅,派驻人员使用专用计算机依托各自现有金税三期网络访问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业务系统,实现联合办税。

在县国税局、地税局路由器上,启用新的接口和广域网互联地址,通过新增运营商数据专线的方式,将网络延伸至对方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新增相应的路由器、交换机和防火墙等设备,根据现有的金税三期网络和IP地址规划配置相应的设备IP地址和访问控制策略,实现派驻人员计算机的网络接入和对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访问。按照金税三期网络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新建的网络节点属于分局(所)级网络节点,线路带宽应至少4M,以满足正常业务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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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网络节点拓展模式架构示意图 

图2 网络节点拓展模式数据流向示意图

(二)省国税局、地税局互访模式 

该模式利用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现有的同城互联裸光纤,使得办税服务厅的联合办税终端能够通过对方的金税三期网络访问对方业务系统,派驻人员使用指定IP地址的计算机设备登录和访问相关业务系统,实现联合办税。

以现有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互联的裸光纤为通道,同时修改省税务机关防火墙以及相关网络设备的策略配置,打通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终端到对方指定业务系统的访问通道,满足派驻人员访问相关业务系统的需求。派驻工作人员进驻以后,数据流量会相应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线路带宽以满足使用需求,若区县级网络节点至地市级网络节点现有带宽为8M,后续业务增加后可考虑扩容。

图3 省国税局、地税局互访模式架构示意图 

图4 省国税局、地税局互访模式数据流向示意图 

二、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在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安全保障:

(一)严格安全责任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0号)要求,加强使用人员信息安全意识教育,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

(二)落实安全技术保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电子数据安全保护总体技术框架〉的通知》(税总发[2014]129号)要求,加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访问控制,落实物理环境安全、接入设备管理、人员访问控制、数据传输加密和系统日志审计等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加强终端安全防护。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终端安全管理要求,做好终端设备的网络准入、病毒查杀、补丁升级,防止违规外联。

(四)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由于网络互联及接入边界变化,要按照应用访问需求和管理责任边界,精细化确定访问控制策略,落实安全设备配置,国税局、地税局应定期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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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