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发[2016]3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举办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新广电发[2016]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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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主题积极、思想精深、内容精湛、社会广泛认同的优秀作品,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为充分利用好公益广告这一载体,发挥其形象化、可视性、传播快等特点,进一步宣传税收改革发展的成效和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果,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举办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6个方面31类主要任务、改革事项,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主题,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汇聚力量,提升税收公益广告设计创作水平,推出一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群众接受度高的优秀税收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宣传主题

  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主题,展示改革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纳税服务、转变征管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以及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宣传税收规范化建设、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地税常态化服务合作、促进诚信纳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转变征收管理方式。阐释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税务稽查改革、电子发票推行、税收信息系统建设、税收大数据应用等内容,体现税收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深度参与国际合作。积极倡导树立大国税务理念,围绕增强中国在国际税收舞台上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不断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等内容开展宣传。

  (四)充分展示税务风貌。介绍提升税务干部能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展现廉洁、务实、高效的现代化税务干部队伍精神风貌。

  (五)构建税收共治格局。介绍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开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健全税收司法保障、加强税法普及教育等内容,构建良好的税收共治格局。

  (六)推动税收诚信建设。围绕2016年税收宣传月主题,介绍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实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开展“银税互动”活动等内容,广泛宣传税收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活动时间

  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评选时间: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

  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时间: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其中,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播放税务总局制作的公益广告,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播放征集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四、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主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征集活动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参加等相关工作。

  (二)本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全国公益广告创新基地承办。整个征集活动(包括初选、复选、网络投票评选等活动)的策划与执行工作,负责联合有关机构与同业人士共同完成上述工作。

  (三)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五、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征集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二)作品形式:分电视类公益广告和广播类公益广告两种形式。作品时长分别为15秒、30秒、45秒、1分钟。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附件4),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

  报名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

  邮编:100024

  组委会邮箱:ssgygg2016 163.com

  联系人(收件人):和群坡,刘林清

  联系电话:13801318145,18500298052.

  活动组委会联系电话:010-6578323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联系电话:010-63417255.

  附件:附件4-5

  1.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2.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3.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4.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

  5.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7日


  附件1:


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设计制作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公益广告,要紧扣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密切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贴近大众审美情趣,做到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

  (一)征集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创作单位和个人应签署原创承诺,保证对作品拥有完全知识产权,不得抄袭、模仿。

  (二)公益广告创作要善于从基层一线以及纳税人身边选取题材,情景交融地展示改革所带来的变化,使受众爱听爱看。

  (三)提倡风格多样、百花齐放,可将各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融入到广告中来,可选取实景、动漫、乐曲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公益广告易于被不同受众群体接受和喜好。

  (四)公益广告创作中可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广告注入现代气息和时尚元素,运用新颖别致的表现形式吸引人、打动人。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技术标准

  (一)电视类作品

  1.高清:分辨率不得低于1280*720(16:9)或960*720(4:3),码率不得低于8M/秒,格式以MP4等主流高清通用格式为主。

  2.动画:需转换为相应视频格式后提交,如AVI、MP4等视频格式(高清标准参照第一条)。请勿提交flv等动画格式。

  (二)广播类作品

  不低于16位,比特率不低于128kbps,采样频率不低于22.05khz,格式应以MP3、WMA等主流音频格式为主。


  附件2:


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本次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工作由活动组委会统一组织部署,采取组委会评审、社会公众评审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最终确定优秀作品名单。

  一、项目设置

  广播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1个,扶持资金1万元;二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5千元;三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2千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1千元。

  电视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1个,扶持资金10万元;二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5万元;三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2万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2千元。

  优秀组织机构:一类1个,扶持资金5万元;二类2个,扶持资金3万元;三类3个,扶持资金1万元;优秀类10个,每个扶持资金2千元。

  优秀展播机构:一类1个,扶持资金20万元;二类1个,扶持资金10万;三类1个,扶持资金5万元。

  对优秀作品及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审安排

  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分为作品评审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两个部分。

  (一)作品评审

  分为初选、复选、终评三个阶段进行。

  1.初选阶段(2016年5月1日至5月10日):组委会首先对征集作品进行初选,评分后进入复选,复选不限名额。

  2.复选阶段(2016年5月11日至5月30日):进入复选的作品将在合作网站上进行展播,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此次投票活动,征集全国公众投票,最终根据作品得票数及初选得分情况确定进入终评100部,其中50部电视类作品和50部广播类作品。

  3.终评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10日):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分,并结合初选、复选成绩确定一二三类及优秀类作品。

  (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

  优秀组织机构将根据作品征集组织和优秀作品情况,由组委会综合进行评定。

  优秀展播机构将根据公益广告作品播放次数、时长、时段、覆盖范围、宣传效应等情况,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宣传力度,以及本台新闻专题等其他节目形式配合税收宣传工作等情况,由组委会在展期后综合进行评定。

  三、网络投票方式

  复赛阶段网络投票环节,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参与投票。

  (一)网站投票

  登陆中国税网(www.ctaxnews.com.cn)进行投票。

  (二)微博投票

  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民微博、新华微博搜索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博参与投票。

  (三)微信投票

  搜索微信号“chinatax008”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右下角税务微博微信栏目扫描二维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投票。

  四、作品使用

  (一)一、二、三类作品将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

  (二)一、二、三类作品将推荐给高铁、航空、地铁移动电视、电影院线、视频网络等平台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类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四)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税务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五、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送选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拥有将优秀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优先权利。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附件3:

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影视部门的联系沟通,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下载播出,其中,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播放税务总局制作的公益广告,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播放征集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电台、电视台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税收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本级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承担。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级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台每年每台2万元、地市级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县级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以上仅为参考资金补贴标准,各级税务部门可结合税收公益广告播出次数、时长及新闻专题等其他形式的税收宣传节目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税收公益广告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益广告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联系电话:010-6341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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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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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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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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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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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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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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