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改外资[2014]94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便利化和透明度,现就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核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经审核的项目基本情况、对是否符合核准条件的初审意见等;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示范大纲见附件1。

  二、关于项目备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备案申报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申报文件和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三、关于项目信息报告

  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函和信息报告的格式见附件4。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格式见附件5)。投资主体凭确认函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四、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第9号令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改进和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寓管理于服务,促进本地区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各中央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第9号令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工作,坚决避免国内企业间无序恶性竞争,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等仍然有效;此前按上述文件规定应报而未报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告等的,仍按违规行为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5-14
文号:发改外资[2014]9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函[2013]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

  你们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延续并完善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

  (一)2013-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示范城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

  (三)中央财政继续对地方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操作模式,简化申报程序,调整申报条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集成服务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

  (五)完善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鼓励政策,科学界定中高端人才标准,对中高端人才培训加大补助力度。总结江苏、浙江两省高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经验,逐步在示范城市推广。建立包括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基地等在内的社会化开放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深化校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办学规范、实力强、效果好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二、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境外并购建立营销和交付网络,吸纳境外中端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进一步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并购核准程序,提高工作便利化程度。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打造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整体形象,树立“中国外包”品牌。

  三、促进服务外包离岸在岸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在岸与离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内服务项目。积极培育服务外包在岸市场,鼓励政府机构和各类企业创新管理运营理念,购买专业服务。

  四、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外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示范城市所在省(区、市)尽快研究出台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开展服务外包信息安全认证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内控机制。继续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基础研究,出台相关行业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在员工住宿、物业租赁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

  五、原则同意《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六、商务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与服务,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3-02-05
文号:国办函[201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近日,双方海关完成了互认实施前的磋商工作,并决定自2014年5月18日起正式分阶段开始实施。现就首批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接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香港海关接受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的AEO企业。

  二、内港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内港海关开展陆路AEO互认的参与口岸包括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四个陆路口岸。

  四、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可以享受香港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内地AEO企业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数据系统申报时,一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利用系统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确认其真实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五、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可以享受到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将该编码与香港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5-1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4]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查工作在国家经济决策、财政税收改革和税务征收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部署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14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税收调查范围

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为实现调查过程高质高效,各地应注意落实范围、细化要求,把握好税收调查的第一道关口。

(一)企业调查范围。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确定的调查企业要以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为减少重复调查,原则上,以增值税为主税种的企业由国税机关负责调查,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企业由地税机关负责调查,判定企业主税种的重要依据是纳税人的行业和经营范围。需要强调的是,2013年已完成“营改增”改革的企业(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行业企业)由国税机构负责调查。2013年12月31日以后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行业在此次调查中继续由地税机构负责调查。

1.抽样调查企业。2014年抽样企业名单将在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抽样调查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完成“营改增”改革的企业情况,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下发。

2.重点调查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了重点调查企业的选取条件(见附件1),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据此分别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给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数据支持,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努力采取措施,分别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区域(或场所)内所有企业纳入调查范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名单见附件2。

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为便于数据的分析应用,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增值税行业或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另外。为保证数据的代表性,各地在满足重点调查企业选取条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小微企业在调查中所占的比例。

(二)企业集团调查范围。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2013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及下属成员单位5个以上(含5个)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企业集团调查参考名单,各地税机关应按参考名单开展调查,同时可将符合上述标准,但在下发名单以外的企业集团补充纳入调查。下发名单中2012年年底已经停止经营或未达到调查标准的企业集团可不纳入2014年企业集团调查的范围。各地税机关应将不符合调查标准企业的名单和原因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IP系统下“E:/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2014年企业集团调查/名单上报”目录。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完备。各地应密切关注指标变化情况,尤其需要研究新增设指标的相关填报要求以及与其他指标的勾稽关系,从而为财税改革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一)企业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2014年,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指标和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删除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相关指标,并调整完善了货物劳务代码。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指标、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财务类指标、国内税收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和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2年度和2013年度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为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各地应根据全国工作时间要求,合理规划本地区工作时间安排,为基层调查人员争取更多时间,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将工作向前推进。

(一)数据上报。各地应根据2014年7月15日前将数据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下的“E:/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司/数据处/税收调查/2014年各地上报数据”。

(二)数据汇审。各地应于2014年7月15日以前做好参加拟于7月下旬举行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会的准备。汇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汇审时,除了提交税收调查数据外,还要提交《国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地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特殊情况说明》以及《参数完善意见和建议》专门针对调查指标、代码、审核公式、审核分析表等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上报。各地应在2014年11月1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将分析报告作为附件(报告一般不超过8000字)。

四、具体工作要求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五百多项指标和七十万调查对象,其组织、填报、审核以及分析应用过程细节多,难度大,各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并注重部门之间及地区间的交流合作,从而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一)提认识、重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财税部门掌握税源情况、研判经济形势的有效手段,也是财税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2014年,国家将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改革等多项重大税制改革,做好2014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掌握改革相关数据,对制定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方案意义重大。各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相关的各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多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等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规划核算、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同时,为了更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抓贯彻、重协调,严格落实调查范围。

由于企业调查的企业集团调查范围的确定,均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典型性、代表性甚至有效性,所以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确定的调查范围精心筛选调查企业,调查总户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调查总户数,保证调查企业范围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企业代码清单传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清单的企业不再调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调查企业2013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指标时,均包括对方调查企业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探索建立新的调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税机关牵头,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布置、共同审核”的模式开展调查工作。

各地区在落实企业调查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总、分机构数据填报要求。为避免数据重复合遗漏问题,特针对总分机构调查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仅有总机构纳入调查范围时,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

(2)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分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须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

2.若某集团企业被同时纳入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范围,为避免地区间数据重复填报,须注意该集团企业在填报企业调查表时,只填报本部数据;而在填报企业集团调查表时,应按照企业集团调查表填报要求,填报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所有企业及区域(或场所)外加工贸易企业名单上的空户企业的上报方式。(空户企业指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企业表无数据的企业,抽样调查及重点调查不统计空户企业。)为提高数据运行速度,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所有企业及区域(或场所)外加工贸易企业名单上的空户企业信息单独归集成一个数据包,与非空户企业归集而成的数据包一并报上。

4.其他填报要求。法人企业均需填写税收指标及财务指标。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此外,为调查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入库数,便于与调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收入进行比对,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额”指标。

(三)严审核、重培训,着力提高报表质量。

质量是数据的灵魂和核心,是税收调查工作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各地对此应有高度认识,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调查数据质量。

1.应用先进调查方法。一是为实现调查工作重点从数据收集到数据应用的转变,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全部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调查企业直接在互联网上填报数据,有特殊原因暂不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的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并在工作总结中就具体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对采用网上直报的地区,应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核责任;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二是各地对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已有的调查数据,尽可能采取措施批量导入调查软件或网上直报服务器,企业只对其余调查指标补充填报,以减轻工作量,并加强指标间逻辑关系的稽核;三是为加强对抽样调查企业在填报过程中的指导,对纳入抽样调查名单的企业,除已采取网上直报的地区外,应通过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方式调查(http://ssdc.mof.gov.cn),由企业直接在线填报。

2.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把关。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指标,应通知企业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酌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加强审核,努力从源头控管数据差错。各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把差错消除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一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尤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的考核,保障调查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提升分析报告的参考价值。二是要层层分解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调查任务层层向下布置,尽可能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填报审核时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有效衔接,多措并举,提高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三要充分利用审核公式和分析表加强审核,为减少数据误差,2014年的税收调查任务完善了部分审核公式,并随任务下发了重点用于核查数据质量的分析表,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各地要积极利用审核公式和分析表开展审核,并正确认识审核公式和分析表的作用。调查参数中审核公式的设置和分析表只是对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对于审核中出现的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主要看它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提交文字说明,调查人员不得自行修改。

4.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基层和纳税人的培训。各地应对基层局和纳税人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系统介绍NTSS系统操作,调查任务审核要点。调查数据分析应用等方面的内容,应充分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先进方式为纳税人及时答疑解惑。应印制软件操作流程,制作相关课件,指导一线税收调查人员和纳税人正确使用调查软件,准确填报税收调查表。

(四)创思路、重实效,深入挖掘数据价值。

税收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提供定量依据,积累的历年调查数据是宝贵资源,各地应以深化分析为根本点,加大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努力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将数据分析应用贯穿于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要提前规划调查分析课题,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及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应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分析技术,提高分析应用水平。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重点和优势,拟定课题撰写分析报告上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全国性数据和下发的参考选题开展分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其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而要运用税收调查数据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到结构精炼、观点新颖、见解独到、分析透彻。各省级税务机关要选择至少一份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寻亮点、重交流,认真完成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各地要及时对2014年的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的确定、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说明,对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5),报告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调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亮点,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106号)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在工作总结中专题说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和总结。总结中要对企业集团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做专门说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对该项调查进行单独考核。同时,要将汇审时提交的《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作为总结附件一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汇总各地在税收调查工作中的经验和亮点,并与各地优秀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一起作为交流材料向全国推广。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善,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14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5-05
文号:财税[2014]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6-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协[2014]3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我会定于2014年7月组织开展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打造能够胜任金融相关专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金融审计理论功底,具备深厚金融业务审计实务经验,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

  二、培养方式

  培训由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部分组成,每批领军(后备)人才(以下简称“学员”)的培养周期为6年,分为3个考核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1-3年,第二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4-5年,第三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6年。培养方式如下:

  (一) 集中培训

  1.境内培训(2周左右):会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为主的培训课程,积极开展专题讨论、课题研究、实地考察等学研形式,夯实金融审计知识,提高学员的团队合作和团队化作业能力。

  2.境外培训(20天):组织学员到国际组织、境外执业机构、跨国企业实地考察、学习。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英文授课的语言环境,开阔领军学员的国际视野,积累最新的审计知识,分享金融审计经验,提升学员英语水平。境外培训将于2015年开展。

  3.联合集训(每年5天,连续6年):配合财政部要求,组织金融审计方向学员与注册会计师类其它批次学员,参与四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联合集中培训。搭建有效的沟通桥梁,通过开展联合集中培训,加强四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间的沟通与交流。

  (二) 跟踪培养

  1.吸收进入中注协行业专家(师资)库,推荐学员担任行业各类继续教育授课教师。

  2.推荐进入国际组织任职,发挥学员在行业国际交往中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角色作用。

  3.鼓励参加境外执业资格考试,引导学员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境外执业资格并积极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4.推荐参与行业管理,如进入行业专业(专门)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以及政府咨询专家等,发挥学员在行业建设、协会建设以及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5.邀请参加全国性的行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承担行业研究课题,拓展学员参与高水平交流活动平台。

  6.通过中注协网站、会刊及其他媒体,宣传学员风采。

  三、选拔对象

  本次选拔面向中注协2014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事务所可推荐不超过10名注册会计师,排名21-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5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此次选拔测试。

  中注协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为http://www.cicpa.org.cn/news/201405/t20140530_45055.html。

  四、选拔条件

  报名参加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过去3年承办过银行、保险类等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高级经理或合伙人;

  2.职业道德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因执业质量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信息为准),身体健康;

  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所服务的金融类企业客户签名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当结合被推荐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经验、工作业绩、团队领导和协调能力、客户满意度和个人专长阐述推荐理由。

  五、报名流程及审核

  请各地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名。

  符合选拔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报名表后,请所在地地方注协,核实诚信档案记录,确定最近3年未因执业质量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并盖章确认,汇总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注协。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注协审核报名表信息,并于6月30日(周一)前以传真及邮件方式将报名表及汇总表(见附件)反馈至我会继续教育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6-13
文号:会协[2014]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14]29号 财政部关于报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经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研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进一步做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提炼特色亮点,推广典型经验,总结不足之处,并广泛听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总结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结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式、方法和取得的成效。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紧密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会计人才需求现状,全面总结开展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以来,采取的各种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方法。总结工作应当体现特色,力求全面、系统和具体反映各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过程中采取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二、提炼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验、体会和存在的不足。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认真梳理、提炼在省级会计领军人才招录、教学、培训、学员管理、课题研究、后续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体会和不足。总结工作应当突出亮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可以示范推广。

  三、提出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意见、建议和改进的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深入分析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关注培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认真总结培养工作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3-06-17
文号:财会便[2014]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号)的要求,各地应积极协调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通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符合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的POS机具(含PSAM芯片),采用税务身份认证手段,在POS机具与税收征管系统间传递电子数据,为纳税人提供通用、安全、便捷和实时的电子缴税方式。

  二、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业务实现过程中,要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未与税务专网连接的POS机具,可继续保留手工操作方式开展业务。已与税务专网连接,但不符合安全规范的POS机具,要抓紧进行改造。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有关业务流程、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软件POS机通讯接口规范(见附件)、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做好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6-11
文号:税总发[2014]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补充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推行范围:成品油经销企业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4年8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使用AI3型金税卡的企业,如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需配备报税盘。

  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时需要同时携带IC卡和报税盘。

  六、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6-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的通告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共有1320人符合报名条件,准予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人员名单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为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具体地址及联系人见附件2。 

  三、笔试时间 
  笔试定于2014年6月22日(周日)上午9:00-12:00举行,考生上午8:30开始进入考场。 

  四、有关要求 
  (一)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简称内网),税务系统外考生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本次笔试不统一安排住宿和接送,考生自行前往中央财经大学考点参加笔试。税务系统内各单位要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周密安排,明确1-2名带队人员,认真组织本单位参加笔试人员(包括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于6月21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已打印好的准考证到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大厅报到,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届时由专人负责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进行审核,并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加盖考试专用章的准考证无效。 
考生须按时参加考试,对无故缺考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见《考生须知》(附件3)。考生若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或有其他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4)进行处理。考生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场,及时返回本单位。 

  (四)参加考试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考生可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杨国全、丁越、吴笑丛,电话:010-63560458、63541367、63540481。

  特此通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6-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4]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效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是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落实,加强调查研究的力度,对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要切实提高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对按规定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税,要及时审批和办理退库手续。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发函、回函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要提高发函的针对性,减少涉及小额退税款的发函数量。回函要明确无歧义。 

  (三)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实施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自动传输,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四)当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时,要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申请追加计划。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 

  (五)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对重点地区进行“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的专项督查。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可以探索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技术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能够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收取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加快申报进度。 

  (三)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密切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税情况,根据电子商务特点,探索创新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严格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及时跟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落实外贸税收政策,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准确地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二)边境地区税务机关要帮助边境地区用足用好边境贸易税收政策,完善相关管理举措,真正发挥边贸政策“兴边富民”的作用。 

  (三)继续做好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启运港退税试点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工作,已开展上述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做好试点工作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和强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防范打击骗退税行为,营造健康外贸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国家根据准确的出口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确保国家财税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度。  

  (一)严格执行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合理配备人员,按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不得擅自做出与现行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如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问题,要逐级向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二)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监控和分析评估指标,建立相互印证、相互交叉的立体预警评估网络体系。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税务总局。 

  (三)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6-04
文号:税总函[2014]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厅财[2014]282号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通知

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15号)、《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财会[2014]17号)。根据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通知》(国管财[2014]180号)。现就做好我部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条件相同。具体要求参看财会[2014]15号、财会[2014]17号文件。

  二、各单位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考试且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申请人员,可在《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中“是否愿意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培训”一栏中注明“是”,即视为同意同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

  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程序、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方式等请参看国管财[2014]180号文件有关内容。

  四、各单位申请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国管财[2014]180号)。

  五、各单位对申请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汇总表》,由人事部门对申请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25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部(财务司)。

  六、各单位可在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间到部财务司领取准考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七、《申请表》及财会[2014]15号、财会[2014]17号文件,请登陆部网站财务司子站(http://cws.miit.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下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6-04
文号:工厅财[2014]2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管财[2014]180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15号)、《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财会[2014]17号)、《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的通知》(财会[2010]19号)和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国管财[2012]141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和程序

(一)选拔条件。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条件请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参看财会[2014]15号、财会[2014]17号文件的有关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条件与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相同。各部门、各单位中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考试且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培训选拔的申请者,可在《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中“是否愿意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培训”一栏中注明“是”,即视为同意同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

(二)选拔程序。

申请者统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笔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并组织面试,确定培训对象。

国管局根据财政部选拔情况,对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申请者,按照笔试和资料审核两项成绩排名确定面试人选,并于2014年12月单独组织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总和排名,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确定入选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学员名单(行政事业类招生人数30人左右,企业类招生人数40人左右)。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将于2015年开班,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将于2015年4月开班,首次集中培训为半个月,地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将提前书面通知学员。

三、培训方式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部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周期为3年,实行2+1培训模式,前两年为集中培训、夯实基础阶段,第3年为参与实践、拓宽能力阶段。采取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主要培训基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院校为辅助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

四、培训费用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国管局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阶段、在校培训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

五、申报材料审查与提交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交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企业类已获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需注明通过成绩并加盖考试管理部门印章,或报名时交验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分别填写《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行政事业类)》和《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企业类)》,由人事部门和会计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请于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送交报名点(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京国谊宾馆贵宾楼一层101室,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六、准考证领取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14年10月13日至17日期间到报名点领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笔试准考证,并通知报考人员按时参加考试。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联系人:刘茹香    电话:83084607

报名点联系人:邓紫龙    电话:88393050

其他有关事项请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查询了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4-30
文号:国管财[2014]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4]17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把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作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将重点招收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会计人员,同时适当兼顾其他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在中央各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武警部队总部机关(以下简称各省部级单位)及其所辖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高等院校、大型科研院所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处级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4年10月底);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各省部级单位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或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央派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送至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经法规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14年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培训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招生人数初定为60人,其中从事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工作的学员40人左右,其他行政事业类方面的学员20人左右。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将于2015年5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半个月,安排在2015年5月,地点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管理观念、拓展专业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跟踪管理。学员离校期间,进入跟踪管理阶段,按照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机构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五、培训管理

  (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学员培训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二)引入淘汰机制。在培训周期内,实施定期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训。

  (三)颁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由财政部用印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六、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3-28
文号:财会[2014]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工作要求,促进税务系统切实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现就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涉税鉴证服务

涉税鉴证服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业务之一,合规、自愿和规范的涉税鉴证服务有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然而,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对本地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对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且需由纳税人承担鉴证费用的事项,凡超出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应一律予以取消。

二、认真组织开展审查清理

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要求,认真组织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和清理。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整改的工作步骤,从省一级税务机关做起,全面摸清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要求、文件规定及其依据。要认真审查相关文件是否违反或超出上位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提交涉税鉴证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文件要立即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实际操作中强制代理、指定代理问题的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预防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内部防控和监督,促进涉税鉴证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及时报送清理情况

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清理工作于2014年6月15日结束,各地要抓紧部署,狠抓落实。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情况汇总表(纸质加盖单位公章)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5-23
文号:税总函[2014]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14]6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推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解决目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格式不统一、重点内容审核要求不一致、缴费证明出具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针对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等两种情形,分别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附件2)。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把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人数。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例偏低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可分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但差距不宜过大;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式,应经过集体协商。

  (四)待遇的归属和领取。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归属期;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

  (五)方案调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或终止的规定;对终止的程序、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个人账户转移和保留等事宜的规定。

  五、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附件5)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及时公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

  六、加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导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沟通协调;要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平台等解读企业年金政策,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程序,使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要改进工作作风,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充分运用网络等形式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鼓励创新工作方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逐级指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七、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针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有效措施,明确相关责任,杜绝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沟通汇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5-16
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4]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天津、河北、福建、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东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三、新增加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

  特此通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4-04-21
文号:财关税[20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885886887888889890891892893894895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