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会[201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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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10月7日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6月3日和2013年11月2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3年12月29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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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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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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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税总函[201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4A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版)进出口税则编码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4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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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工商企字[2014]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要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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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科发火[2014]20号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内涉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内容予以补充,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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