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14]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卞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

1、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试行优惠目录


  一、高新技术

  1.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

  2.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及制造

  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产品服务

  4.系统软件、中间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开发

  6.企业管理软件、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等技术开发

  7.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8.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开发

  9.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10.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11.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2.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等新兴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13.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14.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5.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应用系统开发

  16.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17.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服务与技术开发

  18. 智能电网及微电网技术、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9.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系统开发

  20.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

  21. 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22.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23.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24.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研发

  25.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开发及产品化生产

  26.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生物基材料研发与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研发与生产

  27.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重点支持系统集成设备本土化率达90%以上的光伏并网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发

  28. 1.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

  29.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

  30.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31.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重点支持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

  32.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产品生产

   33.用于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监测、评估与修复重建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替代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

  34.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35.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再生水收集与利用技术与工程

  36.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37. 多维立体打印技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

   二、医药卫生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5.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6.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及技术的研发

  7.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及名老中医工作室

  8.符合中医药特点及规律的中成药研发

  9.中成药开发、检测、认证及市场化推广

  10.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

  11.替代、修复、改善或再生人体组织器官等再生医学产业技术、产品研发与生产

  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医疗器械开发及生产

  13.医药研发中心

   三、科教研发

   1.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

   2.微电子、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洗车、造船等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

   3.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4.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5.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6.基于网络的软件开发

   7.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

   8.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测评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9.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0.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新媒体技术研发及服务

   四、文化创意

   1.动漫、游戏创作及衍生产品研发

   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3.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

   4.工业设计平台、辅助设计中心、快速成型中心、精密复杂模具制造技术开发及设计服务

   5.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游戏、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

   五、商贸服务

   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第三方物流管理

   3.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4.供应链管理及咨询业务

   5.基于云计算的供应链一体化信息服务业务

   6.跨境数据库服务

   7.管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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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5
文号:财税[2014]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4]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对支线航线有关范围的修改,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条文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暂行规定》第二条修改为:“二、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批准的营运定期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本规定中支线航线是指持续运营、淡季不停航的支线,包括:

(一)至少有一端连接支线机场(民航机场规划中的中小型机场,但西藏自治区内机场除外)的省(自治区)内航段,以及距离在600公里以内(含)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段。连接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不含广东省内支线机场连接广州白云机场的航段)及旅游热点城市机场的航段除外。

(二)西藏自治区内航线,以及从西藏区内机场始发或到达的跨区航线。

(三)政府指定开通的支线机场连接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五个机场的政策性航线。”

申请享受政策的航空公司应按照《暂行规定》及上述修改后的规定向民航局报送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支线航线飞行里程,民航局核定确认后报送财政部,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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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10
文号:财关税[20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4]26号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规划的横琴岛范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 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 《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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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5
文号:财税[2014]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加强对已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管理理念

  取消进户执法不等于放弃依法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在减少进户执法的同时,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创新管理方式,拓宽管理渠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办法,切实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度。  

  二、制定管理办法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进行研究分析,分类制定后续税收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因人力有限取消进户执法或以信息共享替代进户执法的项目,要跟进了解有关情况,注重分析实施效果,分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共享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为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提供信息保障。一是各级税务机关之间以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通过构建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推进“政府主导、税务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体系建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制订出台税收征管保障条例、办法,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的涉税信息。  

  四、强化风险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风险监控。要通过加强案头审核、及时运用第三方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利用税收分析软件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风险监控分析,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在确认风险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推送给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进户执法。  

  五、加强工作督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工作的督导。结合全国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促进纳税遵从。同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对于利用税务机关取消进户执法之机偷逃税款的情形,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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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8
文号:税总发[2014]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1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调整会员证制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应地方税协及广大会员要求,为提高会员证发放工作效率,中税协决定,调整会员证(含团体及个人会员证)发放方式,由中税协统一制作打印、地方税协负责发放,改为中税协统一印制,地方税协负责打印、发放。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员证申请、发放方式调整如下:

  (一)新入会的会员应通过会员信息采集系统向地方税协申请入会。地方税协确认入会申请后印发会员证,并指导其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盘申领的相关工作。

  (二)会员申请变更或补发会员证,仍按现行办法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协确认后为其换发或补发会员证。

  会员信息采集系统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的操作说明。

  二、中税协原则上于每年4月和9月分两次给地方税协配发空白会员证。配发数量按照上年度同期实际打印数量,另增加20%备用。

  三、会员证发放后,如因信息填报错误,会员证损毁、遗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发时缴纳的工本费,由地方税协收取,并于每年4月与会费一并上交中税协。

  四、各地税协要重视和做好本地区会员证打印、发放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可联系中税协有关部门。

  注册部(业务问题)

  电话:010-68413988转8203传真:68412404

  信息部(信息技术支持)

  电话:010-68451149咨询QQ:786496627

  五、之前下发的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做法和要求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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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8
文号:中税协发[201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4]21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组织全行业人员积极参与证监会有关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引导全行业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次征求意见工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资本市场业务的重要性

  此次两个办法的修订和起草主要遵循市场化改革导向、强化市场相关主体归位尽责、优化发行条件、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注册税务师在有效提高税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实践中,注册税务师已经通过纳税辅导、财务顾问机构购买注册税务师的尽职调查服务、为IPO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等方式,间接参与到为资本市场服务中,具备了为证券市场提供涉税鉴证服务的专业能力。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开拓资本市场业务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中税协正在组织9家有资本市场相关经验的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研究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个办法,并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将在综合大家意见的基础上,以协会的名义向证监会发函,提出调整有关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详细披露税务信息的条款。

  二、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广泛参与证监会的意见征求活动

  根据证监会通知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应于2014年4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证监会,现在离意见征求截止时间已不多,请各地税协尽快组织、动员从业人员研究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号召大家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直接向证监会提出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注税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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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7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4]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1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提请理事会通讯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各位理事: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理事会具有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的职责”。为确保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顺利召开,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决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提请中税协理事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

  请各地方税协通知本地区的中税协理事及时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并将审议意见于4月11日前反馈至中税协注册部(电子邮箱zcb@cctaa.cn)。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联系人及电话:杨艳春 010-68413988转8203


  附件:  


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


  由于换届、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及法定代表人选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

  因工作调整张树学不再担任五届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现司长饶立新为五届理事、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杨良忠为五届理事、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孙云志不再担任五届常务理事,增补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易凯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张金水不再担任五届常务理事,增补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李国瑛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赵振诚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赵喜红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丁明强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蔡杰为五届常务理事。

  (二)调整中税协法定代表人

  中税协换届后,原法定代表人许善达已不担任协会会长,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按照中税协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的规定,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变更为宋兰。考虑到宋兰会长目前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日常工作繁忙,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报总局同意,由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担任中税协法定代表人,现提请理事会审议表决。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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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8
文号:中税协发[2014]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会刊采用稿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度,中税协会刊《注册税务师》共收到投稿1331篇,其中稿件1110篇,行业信息221篇。会刊编辑部共采用531篇,其中稿件402篇,行业信息129篇;总刊用率为40%,其中稿件刊用率为36.2%,行业信息刊用率为58.3%。在稿件与信息中,通讯员来稿共182篇,占总投稿数量的13.7%,刊用67篇,占总刊用稿件数量的12.6%。

  2013年稿件数量和质量较2012年有不同程度的进步。对深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山东省、北京市、河南省、河北省、陕西省税协的组稿工作予以表扬。

  在过去的一年,中税协和各地方税协取得了丰硕的工作成就,在各方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开创了行业党建、统战、发展工作的新局面。中国共产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成立。中税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功召开。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税协领导在会议发言中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明确指导、具体要求和殷切期望。

  各地方税协要以领导讲话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如何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业宣传工作,以宣传工作助推行业发展,并具体制定专门工作规划,紧抓落实,保证工作成效。

  各地方税协要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通过举办新闻写作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写作水平。通联站要继续在积极撰写稿件的同时,广泛联系院校、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等各方面作者,引导他们追踪热点选题、引领学术前沿,写出优秀的稿件。同时,期望你们对会刊的编辑、排版、印刷、发行等项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使《注册税务师》真正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考平台、会员执业的学习平台、注税行业的宣传平台,向成为具有高端品质的中文核心期刊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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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31
文号:中税协发[2014]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58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科学计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要及时转发并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等级认定工作与会员年检工作结合进行。

二、简化等级申报手续

为减轻事务所负担,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事务所申请等级时,不再需要提供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件或已在协会留存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其他申报流程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审查核实力度

对新申报的事务所,要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查,达不到标准不能认定。对上年度认定的等级事务所,只进行案头审核;对认定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消或降低等级。审查中,要突出对执业质量的检查,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鉴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事项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几点要求

1、认定工作务必在11月底前结束,地方税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安排,尽量避开事务所业务繁忙期。

2、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过高的地区,地方税协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控制数量,确保等级事务所的品牌价值。

3、各地税协要及时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总结(含事务所认定名单)于12月31日前上报中税协(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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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4
文号:中税协发[2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员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年度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内容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的具体规定,在全面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中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收费是否存在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四、检查方式及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应首先做好自查工作,主动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地方税协组织力量在税务师事务所自查基础上进行案头检查和实地抽查。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事务所总数的四分之一,事务所数量比较少的地区力争全部实地检查;抽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数量每个事务所不少于10份,鉴证报告少的应全部检查。

  中税协将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抽查。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各地税协要积极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调沟通,实行联合年检,做到统一时间、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2、组织得力人员进行实地抽查。今年实地抽查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业务性强,对抽查人员要求高,既要有熟悉业务的税协人员参加,也可以抽调部分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

  3、认真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建立实地抽查工作底稿,每抽查一个事务所,都要写出实地抽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掌握充分依据;抽查工作完成后,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严肃处理。

  4、及时上报年检工作情况。各地税协务必于12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和《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明细表》、《执业会员年度检查明细表》(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以纸质文件形式上报中税协(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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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4
文号:中税协发[20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3]4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税协2013年等级注册税务师认定(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考试工作的要求,中税协将于7月28日、8月18日分别进行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为保证考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与考务有关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务工作组织领导

  (一)中税协考务领导小组

  组长:许善达

  副组长:刘太明

  成员:权芳楼 赵申年 王秀 蔡金荣 李南

  (二)中税协考务办公室

  主任: 李南

  成员:李建成(考务文件审核)、马红艳(考生身份确认)、黄宏斌(考务组织与培训)、陈小霞(阅卷组织与登分)、王姝妍(准考证信息)、彭志成(举报投诉)

  (三)考点所在地税协考务领导小组

  各考点所在地税协参照中税协成立考务领导小组,设立考务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中税协考务办对接。

  二、考试时间

  二级考试:2013年7月28日(周日)9:00-12:00

  一级考试:2013年8月18日(周日)9:00-12:00

  三、考点设置

  (一)考点相对集中,考生就近参考;

  (二)交通相对便利,地方协会有组织考试的条件;

  (三)本地考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含15人),个别交通不便地区人数略少于15人,可提出申请,增设本地考点;

  (四)本地考生人数不足15人,愿接受周边非考点地考生,且考生人数合计不少于15人(含15人),也可设考点。(考点安排表附后)

  (五)非考点所在地税协按就近原则,协调考点,统一组织考生参加考试,并于7月17日12:00时前将协调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至中税协网校。

  (六)考点所在地税协于7月18日12:00时前将接受异地考生所在的地区及考场详细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至中税协网校,以便制作准考证。

  联系人:乔娇娇    传真010-68457390   电话010-68413988转9213

  四、考试试卷

  考试试卷由中税协考务办公室负责印刷,并由中税协巡考工作人员带到考点。

  五、巡考工作

  (一)中税协向各考点派两名巡考人员。一名为中税协领导(主任以上)或其他试点地方税协的领导(副秘书长以上),另一名为中税协工作人员。

  (二)巡考人员由中税协考务办统一安排,在两次考试中均赴同一考点巡考。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换。

  (三)巡考人员职责附后。

  六、考务培训

  为保证全国各考点考务标准统一,两次考试的考务培训安排如下:

  (一)中税协考务办制定考务工作细则,下发各考点。各考点按要求组织考务人员学习,并按细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中税协不再组织各考点负责人考务面授培训。

  (二)中税协考务办于7月19日上午9:30举办巡考人员考务培训,届时通过网校平台现场直播,请各考点考务人员同时收看。

  (三)巡考人员到考点后,按要求协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七、考试经费补助

  (一)对每一考点所在地,中税协补助当地税协接待巡考费用1500元,每一当地考生70元,接受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的考生,每一考生80元(参见中税协秘发[2011]075号文)。

  (二)考点所在地税协承担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含异地考生)考试,由中税协网校将考生所缴考试费的80%,以劳务费用形式拨付考点所在地税协(参见中税协发[2013]041号文)。

  (三)考点所在地税协应为异地考生推荐1-3家条件适当的住宿地点,及住宿地点的预订电话与联系人,由考生自行预订。考点所在地税协不负担与考试无关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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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7-17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3]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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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商资函[2014]175号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http://www.lhnj.gov.cn/),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三、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四、企业填报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五、联合年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报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监督及催报力度,提高企业自觉报告意识。

六、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报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应密切关注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提醒企业及时纠正。

七、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八、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九、联合年报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对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报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联合年报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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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16
文号:商资函[2014]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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