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通告
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经过个人申报、组织推荐(自荐)、笔试、加分、面试、业绩评价等程序,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税务系统外共有19名人员进入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考察范围。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入围人员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鉴定。考察鉴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务于11月15日下午15:00点前先以传真方式报送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中心)。原件请同时特快专递。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张群 010-63545015,63543642(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法规财税[2013]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法规税总函[2013]5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南海[领越]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现对7个新牌号规格的卷烟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法规会协[2013]77号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附件废止]
提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五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2月31日起附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解答根据审计准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如何正确理解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将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法规税总货便函[201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免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出台后,有效地减轻了农产品流通企业负担、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价格的稳定。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落实,保障春节港澳市场的稳定供应,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标明的出口退税税率和现行审核退税的规定,为出口企业准确及时办理鲜活肉蛋产品的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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