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会协[2013]77号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附件废止]
提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五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2月31日起附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解答根据审计准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如何正确理解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将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法规税总货便函[201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免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出台后,有效地减轻了农产品流通企业负担、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价格的稳定。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落实,保障春节港澳市场的稳定供应,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标明的出口退税税率和现行审核退税的规定,为出口企业准确及时办理鲜活肉蛋产品的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法规财税[2013]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三家企业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法规税总函[2013]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2012年度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政策的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进口天然气的核算体制,现将中石油进口天然气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均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收到相关拨付款项后,应作为应税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中税协发[2013]8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公示2013年度通过一级注册税务师审核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年8月4日修改)和《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在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中第二批符合一级注册税务师要求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10月24日至11月1日,凡对上述申请人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持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同中税协(注册部)联系。
通过审核的一级注册税务师名单以中税协公告为准。
对通过本次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但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其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保留两年。
联系电话:010-6841 2404 010–6841 3988 转 8203
电子邮箱:zcb@cctaa.cn
法规财关税[2013]64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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