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2-16
文号:税总函[2015]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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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经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决定近期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2010-2014年度纳税情况开展全流程和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客观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税务系统掌握集团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行业适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税收风险点;创新风险应对方式,重点关注和应对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锻炼、培养一支专业队伍,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堵漏增收作用;创新业务体系和管理方式,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二、工作组织

在组织方式上,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总结近年经验做法基础上,加强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统筹,进一步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比较优势,依托税务审计软件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确保推送的工作任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努力做到组织工作“一盘棋”和“一体化”。

在工作分工上,税务总局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组织、指导集团一户式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风险应对;负责与企业集团总部协调沟通,督促集团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范围内分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整理和发布,统一税法执行口径;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做好整体层面的过程控制、总结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总结评价等工作。市税务局、区县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推送的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工作结果,加强后续日常管理。

三、工作安排

风险管理工作分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自查、税务审计、反馈提高等5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详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信息收集阶段,2015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风险识别阶段,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风险自查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税务审计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反馈提高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配足配强业务人员,支持大企业管理部门抽调各单位、各部门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团队;要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工作团队的工作时间、工作经费、工作场所以及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二)注重统筹协调。一是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风险管理工作一盘棋。二是加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联合,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充分协商、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既提高风险管理效能,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健全内部控制。一是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严格规范审计程序,探索建立风险识别、税务审计、集体审议、后续处理等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切实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二是提高内控机制建设信息化水平,以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和税务审计软件为依托,确保过程留痕、全程可控。三是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使用、保存、传送和删除企业信息。四是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切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进户执法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

(四)坚持平衡治理。继续强化组织收入,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作契机,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流失率,把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及时征缴入库。同步加强个性化服务,及时发现行业性、集团性税收问题,促进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和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创新个性化服务产品,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可预期的税收政策环境。

相关文书底稿、阶段性通知及要求报送的各种材料,通过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的“文件共享”栏目中“2015年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子目录下载或上传。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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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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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