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2-16
文号:税总函[2015]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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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经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决定近期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2010-2014年度纳税情况开展全流程和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客观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税务系统掌握集团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行业适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税收风险点;创新风险应对方式,重点关注和应对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锻炼、培养一支专业队伍,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堵漏增收作用;创新业务体系和管理方式,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二、工作组织

在组织方式上,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总结近年经验做法基础上,加强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统筹,进一步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比较优势,依托税务审计软件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确保推送的工作任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努力做到组织工作“一盘棋”和“一体化”。

在工作分工上,税务总局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组织、指导集团一户式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风险应对;负责与企业集团总部协调沟通,督促集团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范围内分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整理和发布,统一税法执行口径;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做好整体层面的过程控制、总结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总结评价等工作。市税务局、区县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推送的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工作结果,加强后续日常管理。

三、工作安排

风险管理工作分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自查、税务审计、反馈提高等5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详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信息收集阶段,2015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风险识别阶段,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风险自查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税务审计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反馈提高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配足配强业务人员,支持大企业管理部门抽调各单位、各部门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团队;要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工作团队的工作时间、工作经费、工作场所以及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二)注重统筹协调。一是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风险管理工作一盘棋。二是加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联合,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充分协商、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既提高风险管理效能,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健全内部控制。一是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严格规范审计程序,探索建立风险识别、税务审计、集体审议、后续处理等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切实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二是提高内控机制建设信息化水平,以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和税务审计软件为依托,确保过程留痕、全程可控。三是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使用、保存、传送和删除企业信息。四是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切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进户执法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

(四)坚持平衡治理。继续强化组织收入,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作契机,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流失率,把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及时征缴入库。同步加强个性化服务,及时发现行业性、集团性税收问题,促进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和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创新个性化服务产品,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可预期的税收政策环境。

相关文书底稿、阶段性通知及要求报送的各种材料,通过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的“文件共享”栏目中“2015年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子目录下载或上传。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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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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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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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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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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