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5]58号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4-30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5]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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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定向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5年5月上旬至6月下旬。

(二)抽查对象:2015年4月30日前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其中,201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4%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1%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要求,2015年开展的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以及部分地区开展的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

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此次抽查中不再进行核查。

三、抽查工作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总局负责此次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指导,并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2.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即时信息的抽查工作。

3.总局和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企业名单的抽取工作,在确保随机性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抽取企业名单。

4.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本辖区内被抽到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部门进行检查。

(二)抽查方式。

对出资情况的检查,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还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抽查结果的处理。

1.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抽查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2.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检查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工作,于7月15日前上报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情况汇总表(附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此次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必要时总局及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二)发挥监督作用。

为提高抽查的公信力,切实做到公平、规范,检查名单抽取过程要置于监督之下,避免随意性,保证随机性。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也可邀请企业、行业协会代表等参与监督。

(三)做好检查名单保密工作。

对抽取的企业名单,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联 系 人:洪筠,尤嵩

联系电话:010-88650409,68057994(传)

电子邮箱:gshj619@sohu.com,yousong@s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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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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