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8]1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皖地税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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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通知如下。

  一、提升站位,充分认识改革意义

  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以实现纳税人线下“最多跑一次”、线上“一次不用跑”为目标,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二、坚持方向,严格执行改革清单

  省地税局已经对外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共有报告类、认定类、发票类、申报类、优惠类、证明类、权益类7大类551个事项。其中,551个事项均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501个事项可在线上电子税务局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公告要求,坚持便民办税的工作方向,严格对照清单所列事项的办理途径与办理时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凡是清单中列明跑一次或零次的办税事项,在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纳税人跑多次。

  三、突出重点,认真落实改革举措

  (一)发布“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省地税局目前正在对照已公告的清单编制办税事项指南,细化每一个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下一步将在安徽地税门户网站发布。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最多跑一次”清单与指南为抓手,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通过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走马路”,将改革落地生根。

  (二)全面开展培训

  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确保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线下即时办结业务当场办结;对线下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明确告知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无需再跑。

  (三)升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

  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中新增开发部分涉税事项办理功能和邮寄办税功能,实现线上办理预申请和结果发放邮寄送达。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四)新增邮寄送达服务

  与邮政部门合作,以“邮寄送达”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托底举措,用邮寄代替纳税人“跑路”。对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税务机关办结后将通过“邮寄送达”邮寄给纳税人;纳税人在线上预申请办理事项后,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资料寄给税务机关。

  (五)全方位宣传辅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二维码等渠道,大力宣传“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与具体措施,与省地税局同步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与办税指南。对线上办理的业务要做好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的操作辅导,对线下办理的业务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对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的辅导,确保线上线下办税无障碍。

  (六)关注相关舆情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支持,密切关注和收集改革过程中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认真回应纳税人诉求。要严格执行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和报告制度,防范舆情风险,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统一领导,强化改革落实保障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增强改革推动力;税政、征管、纳服、宣传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协作;要密切联系本级国税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纳入政府整体办事事项改革体系中,对于改革过程中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宜,积极协调解决;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工作,发现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运用各种考核评估机制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改革推行过程中的好做法应及时报告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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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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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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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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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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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