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7
文号:市监注[2020]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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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好履行统一登记市场主体职责,现就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规定,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办理差异性;按照“成熟一个、上线一个”原则,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应用服务接口;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即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动态;2021年基本实现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业务规范。


  1.执行企业登记文书材料规范。全面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称总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完成文书和材料规范的换用及系统改造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文书和材料,做到文书材料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审查标准相同。规范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示范文本,供企业自行选择、免费使用。


  2.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使用总局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实现“双告知”的自动化、智能化推送,做好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有效衔接。登记机关应当调用总局统一接口,提供经营范围表述查询和选择服务,及时向总局反馈新兴行业经营项目,由总局定期更新维护规范目录。


  3.优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鼓励登记机关有效利用相关部门掌握的地址信息和数字地图技术等,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智能提示和校验。开展“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企业住所登记改革的地方,应当建立相应的地址数据库,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核验。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标准化和准确性。


  4.推进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化。总局将制订企业开办业务规范,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开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整合本地区企业开办服务资源,健全完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确保企业开办环节、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统一数据标准。


  1.统一规范数据采集。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数据规范》、《“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数据规范》、《注销便利化工作数据规范》等数据标准,及时、完整、准确的采集数据。登记注册数据应当实时汇集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中心。鼓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档案系统,实现登记档案无纸化,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


  2.统一规范数据汇集。在部分地方率先实现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实时传输汇集,做到“一登记、即公示”;将数据汇集范围扩展至企业开办数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数据、自主申报名称数据以及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受理等过程数据。2021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实现上述目标。总局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各级登记机关提供跨区域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


  3.统一规范数据质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质量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健全完善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总局对汇集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数据质量情况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确保发布和使用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客观准确。


  (三)统一平台服务接口。


  1.统一登记注册实名认证服务应用接口。2020年,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本地区相关自然人实名验证工作对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的覆盖,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2.统一名称规范管理系统接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实时调用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功能接口,严格执行企业名称查询比对规则,推进名称中行业表述用语规范管理和通用字词动态管理,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全国统一、标准规范、智能应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应用接口。2021年底前,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实现通过调用总局开发的应用服务接口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从根本上杜绝重码、错码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由总局统一赋予登记机关代码,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程序。


  4.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口。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验签接口服务,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工作,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的使用。


  5.统一外资登记负面清单禁限要求校验应用接口。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外资登记业务时调用总局开发的外资登记负面清单禁限要求校验应用接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根据接口反馈提示做好相应禁限制登记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统一规范登记注册工作的统筹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配套措施,强化沟通协调,建立业务部门和信息化部门共同负责、共同推进的有效工作机制。总局将结合“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战略,推进一体化试点。


  (二)统筹建设,保障创新。坚持总局、省级层面统一信息化的建设模式,统筹基层改革创新需求。总局正在建设统一企业开办系统。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总局信息化部门的对接,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统一登记市场主体信息化建设。省级以下登记机关有创新需求的,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需求,统筹规划、统一开发。


  (三)加快推进,强化落实。总局将制定出台有关工作任务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案。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改造完善。要大力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一规范登记注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提升信息共享和应用支撑保障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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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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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