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服务提醒
发文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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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0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上线工作。期间,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为减少并库停机工作对您的影响,现将并库停机期间可以办理的涉税事项提醒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作废和冲红


  金税三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以在自己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完成发票开具、作废和冲红。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业务注意事项:


  1.上述发票正常开具的条件为,月初已成功完成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抄(报)税工作及清卡工作,且还有尚未开具的存量发票。


  2.因为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在2019年1月23日-1月30日期间暂停您的发票验旧和发票领用。请您把握好您1月份的用票需求,若预计发票用量不够,可于1月23日前按实际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3.1月23日-1月30日期间,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邮政代开渠道均暂停发票代开业务。


  二、增值税发票的勾选认证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选择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大厅认证、扫描认证方式完成增值税发票的勾选认证工作。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能通过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


  (二)业务注意事项:


  1.勾选认证发票的前置条件为,销售方已开具给购方企业且数据已正常上传的发票。


  2.开具方未作废、冲红的发票。


  三、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和作废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自己的网络开票软件中完成发票的开具和作废。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二)业务注意事项:


  因为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在2019年1月23日-1月30日期间暂停您的发票验旧、发票领用和发票冲红。请您把握好您1月份的用票需求,若预计发票用量不够,可于1月23日前按实际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四、税控设备的抄(报)税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在月初正常报税,如因误操作导致税控器具需要重新报税清卡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抄(报)税业务。


  (一)涉及的纳税人: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的纳税人;


  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盘的纳税人。


  (二)业务注意事项: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的抄(报)税业务,仅支持不存在异常转办信息和违法违章信息的纳税人办理。


  五、纳税人涉税咨询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涉税相关问题,还可以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涉税咨询。


  六、涉税业务的预约办理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预约办税。税务机关将会在系统恢复后第一时间通知您前来办理。


  请您合理安排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的办税时间,因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给您造成的办税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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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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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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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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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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