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人社部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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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要情报告责任制]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工作分工,负相应领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要情定义及发现途径]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


  要情发现途径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审核和稽核内审内控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投诉、审计机关审计、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立案审理及其他方式和渠道等。


  第六条 [要情分类]要情分为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金额虽未达到50万元,但涉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或者涉及3人以上(含)团伙作案的,或者涉及个人50人以上(含)的,或者涉及单位3个以上(含)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同批同案并案情形要情管理]对于同批查处、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涉及多人采取同种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情,原则上合并报告,合计涉及金额或者对象数达到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同案或者并案处理的要情,符合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不得任意拆分为普通要情管理。


  第八条 [要情报告分类和报送一般性要求]要情报告包括要情发现报告、要情进展报告和要情终结报告。


  重大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报送。普通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的报送程序、内容和时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报送]市、县级发生重大要情的,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告上一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下级重大要情发现报告3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发生重大要情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条 [经办机构发生发现要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发现的普通要情,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当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况。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案手段、金额、险种以及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情况等;


  (二)初步处理情况和应对措施;


  (三)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报送]要情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报送重大要情进展情况。重大要情进展情况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有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告期后或者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进展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进展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第十三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况;


  (二)涉案基金和责任人处理进展情况;


  (三)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五)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六)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要情,应当报送要情终结报告: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二)案情已查清;


  (三)已梳理管理漏洞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协议处理以及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或者已进入纪检监察、司法诉讼程序的;


  (五)基金已全额追回,或者基金虽未全额追回但已进入司法机关法定追退程序的。


  第十五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确定要情处置终结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终结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研判,对于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确定要情处置终结;对于不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继续作为未终结要情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详细情况;


  (二)涉案基金处理情况;


  (三)责任主体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处分)情况;


  (四)遗留问题和事项及解决办法或方案;


  (五)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


  (六)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八)附件:要情处置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遗留问题和事项的跟踪和督促,有重要进展或者解决完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有关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第十八条 [要情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要情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基金安全形势,评估基金管理运行风险,形成要情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表。


  无要情发生的也要报零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总体情况及分析;


  (二)重大要情情况及分析;


  (三)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要情情况及分析;


  (四)本地区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成效和经验教训;


  (五)本地区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情况;


  (六)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要情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和要情报告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要情情况通报工作,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要情台账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要情台账,指派专人对要情进行登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要情报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情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登记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要情已确认处置终结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分险种进行立卷归档。对于重大要情应当分别单独立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要情报告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或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约谈、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


  (二)对发现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者媒体已经披露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施行]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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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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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