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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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统一适用《裁量基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制度、执法说明理由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即本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切实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同时结合加强国地税合作的现实需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联合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8月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国税公告2015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并一同发布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税务系统执行。《裁量基准》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7大类43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点,按照违法情节细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加重处罚”等不同处罚等次进行规制,有效解决了以往税收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不同地区不一,同事不同罚的问题,基本消除了执法中的“态度罚”“关系罚”“人情罚”等问题,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但是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相比,我省原有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总局78号公告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即“首违不罚”。因我省原有《裁量基准》制定在先,故未在相关处罚标准中未体现“首违不罚”。二是总局7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这一规定,总局并未授权各省税务机关制定自己的《适用规则》,加之我省原有的《适用规则》与总局78号公告规定存在冲突,有必要对原《适用规则》予以废止并同时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主要修订情况说明


  本公告主要是结合总局78号公告要求,在原有《裁量基准》基础上,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7大类34个裁量点(原基准为43个,本次修订过程中将部分发票管理类的裁量点进行了归并整合)按照“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处罚等次进行规制。


  (一)结构变动情况


  1.贯彻落实了“首违不罚”。新修订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新基准”)在“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等裁量点的处罚标准中落实了“首违不罚”。


  2.对原裁量基准中设置的“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加重处罚”等次的表述和具体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基准设置了“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处罚等次,并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区分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对应的处罚标准。


  3.在原《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增设“一般处罚”等次。使新基准的处罚等次形成完整闭环,方便基层对照执行。


  (二)《裁量基准》情节设定中部分数额标准的由来


  裁量的概念包括要件判断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按照“要件-效果”的法律规范逻辑,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对违法行为的要件进行解释和具体化,这主要体现在《裁量基准》的情节设置方面。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对新基准中部分情节细化时采用的具体数额标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标准,并沿用了税收执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


  (三)部分条款设定体例的特别说明


  1.设定方法。制定新基准过程中,我们对部分裁量点(序号第9、29、30、34项)“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次设定处罚金额时,采取了法定处罚金额幅度内只根据不同处罚等次设定不同最高上限,最低下限均沿用法条最低下限标准的方法。如“七、税务检查类,29”,本条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设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处罚等次,处罚金额分别为:从轻处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种处罚档次的设定方法有相关法律先例可以援引。如《刑法》在罚金的设定幅度上对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的罚金裁量幅度均只是提高上限幅度,下限保持统一尺度,由法官在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进行决定。《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处罚设定亦有类似表述。


  2.合理性论证。从现实考量方面看,在全省使用统一裁量标准的大背景下采取此种设定方法,有利于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涉税违法企业规模大小、经营状况等实际因素,合理做出裁量决定,避免了因上述原因造成不同地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从裁量基准设置的科学、合理性方面看,在情节被类似“税款损失”客观标准限定的前提下,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次采用此种设定方法有利于保持宽泛的裁量空间,从而实现了条文内部结构的一种平衡和张力。


  但是,此种设定方法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由于起罚点的统一设定,有可能导致适用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比适用一般处罚的罚款金额还要少,从而影响处罚的客观性、公平性。针对此种可能存在的现实情形,一种解决路径就是通过发挥原则在弥补规则设计缺陷和漏洞方面的作用,通过对合理、公平公正原则的遵循来规避此种设定的不足;另一种解决路径是发挥集体审议在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同一违法行为在同一地区处罚一致的效果。


  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都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就处罚裁量基准的设定和适用而言,采用该种方法设定,其操作性和包容性更强,可以更好地兼顾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发挥裁量在实现个案正义方面的能动作用。


  (四)特别说明


  总局78号公告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以及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等内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于新基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三、征求意见情况


  制定新基准过程中,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组织各基层单位、一线执法干部、公职律师和部分纳税人代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采纳,对新的《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设定进行了调整。


  四、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国税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起草说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起草。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即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本公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通过制定本《公告》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空间进一步进行压缩,有助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防范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本《公告》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点进行规制,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区分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对应的处罚标准,具有较强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公告在制定前,对近年来全省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并收集整理了相关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制定过程中,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组织各基层单位、一线执法干部、公职律师和部分纳税人代表广泛征求了意见。各单位和相关人员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反馈了意见,制定机关对相关意见进行了采纳。


  五、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国税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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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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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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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后,出口企业先归集应征税货物信息,再申报增值税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笔者发现,部分出口企业在办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申报时,未关注相应申报变化。其中,根据2号公告,纳税人应注意先归集应征税货物信息,再申报增值税。

  典型案例

  A公司为外贸企业,2025年3月出口一批“炭黑”商品,出口商品金额为1248324美元,企业财务人员需在4月征期内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3月属期内“炭黑”产品报关单信息5条。关单信息显示,出口商品代码为2803000000,报关单商品名称为炭黑,出口商品类型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海关成交方式为FOB,退税率为0%,征税税率为13%。

  政策分析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征管中,部分涉及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由于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或者遗漏申报部分出口货物信息,给企业带来合规风险。

  为便于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人准确、规范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先在电子税务局对出口关单数据的用途进行统计确认,完成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数据归集后,再申报增值税。

  实操步骤

  根据2号公告规定,A公司财务人员须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具体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确认商品是否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页面申报模块,点击“我要查询”模块,选择“一户式查询”功能菜单,点击“出口文库查询”模块,录入该出口商品“炭黑”代码“2803000000”,显示该产品退税率为“0”,且“炭黑”出口商品类型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确认该商品为出口应征税货物。

  第二步,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A公司财务人员点击“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功能菜单,找到“出口应征税管理”模块,进入“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接着,开始报关单勾选及确认操作。进入“报关单勾选”界面时,系统自动展示当前属期待确认用途的全部报关单。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当期申报的选择。如果确认报关单5条信息所对应的“炭黑”商品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则“是否当期申报”模块选择“是”。上述操作后,相应报关单状态由“待确认”变为“已确认”。

  第三步,核实确认报关单用途信息。进入“统计确认”界面,系统自动生成《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统计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统计”按钮,A公司3月属期内“炭黑”产品报关单5条信息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

  重点提示

  从A公司归集关单数据的操作步骤看,“是否当期申报”模块,是出口应征税货物关单归集的重要环节。

  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认哪些关单所列货物应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自主判定关单所列货物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在“是否当期申报”模块选择“是”,并为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于当期不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关单,在“是否当期申报”模块选择“否”即可。选择“否”后,系统会跳转到不申报原因界面,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认不申报的具体原因。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出口文库查询”模块查询该商品退税率和关单出口商品类型信息,如果该商品退税率为“0”,且在“商品码详情”中“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该商品为出口应征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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