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函[2017]27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风险提示
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豫会协函[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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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建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凝聚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深远意义。为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确保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此专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但从近几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该项业务缺乏必要的风险认识,未完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


  目前正是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阶段,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诚信执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出具业务报告。在具体的业务承接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更有经验的项目组成员,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充分识别、评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风险。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应当结合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申报的研发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


  2、从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复核、专业咨询等重要环节严格控制,将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结论体现在工作底稿中,降低审计风险。


  3、充分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4、高度关注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5、高度关注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


  6、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7、高度关注技术性收入中当期开始提供劳务、跨期完工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完工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收款记录,关注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8、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进行结构性分析,判断其合理性,作出相应记录。


  9、高度关注人员人工的费用核算是否合理,应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研发支出)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资料,结合研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对受雇的科研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要有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10、关注企业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明细表中的人员推算的平均人员工资是否存在异常。


  11、对于直接投入应重点关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确认其结转研发费用额合理性及金额的准确性。


  12、高度关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应检查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


  13、高度关注设计费用的付款申请审批单据,确认其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委托设计费需关注协议等。


  14、高度关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项目,检查研究开发项目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若超过80%,应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15、关注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及摊销金额的准确性,如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按各项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方法计算后计入。


  16、关注其他费用金额不高于研发费用总额的20%,如属于多个项目的,按个项目直接投入占总投入比例进行分摊,若费用较小则直接计入某项目。


  省注协在2017年上半年开展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存在获取的审计证据缺乏针对性,且获取的审计证据缺乏审计分析及专业判断等问题,建议各事务所认真对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中披露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规范执业,规避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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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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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