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7-21
文号:豫政办[2017]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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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开封市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二十二证合一”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创办企业过程中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从2017年8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让创业程序越来越简、监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水平越来越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全面梳理我省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暂不整合行政审批许可类涉企证照事项。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二)流程简化优化。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的工作模式,创办企业只需到工商窗口(部分地方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统称工商窗口)提交一次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无需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从而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三)信息共享互认。搭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四)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完善服务举措,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整合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原则,在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安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财政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业部门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文化部门的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游部门的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畜牧部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通信管理部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海关部门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人行部门的开户许可、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外汇部门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保监部门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17个部门的30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在“五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搭建“三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部门改造升级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窗口通过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企业不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现行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


  各级工商窗口通过平台向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的省级单位推送信息;对补充采集的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向所属部门的自动关联推送。相关部门要在1至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应用工作。


  (三)优化简化业务流程。企业创立申请人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本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一并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采集信息,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有条件的工商窗口可以进一步压减办结时间,力争实现当场办结。


  相关法规规定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确需进行审查的,相关部门可在收到工商窗口推送的信息后,在法规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工商部门。相关法规规定被整合证照事项的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在相关法规规定修订前,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要采取有效过渡措施,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平稳衔接。


  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并将变更、注销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企业需要增选涉企证照事项的,由工商窗口将企业信息推送给新增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三十五证合一”登记。2017年8月1日前已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原证照继续有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推动政府部门转变监管理念,精简事前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各部门要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履行监管职责,核查完善企业信息,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要充分发挥平台的优势,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


  (五)推动改革成果应用。坚持“三十五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好与国家层面和其他省份的对接工作,推进“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要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省工商局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直有关单位要扎实履职,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指导本系统认真做好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二)加强窗口建设。“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确有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对“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把“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摆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科学评估。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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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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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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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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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