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7-21
文号:豫政办[2017]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9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开封市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二十二证合一”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创办企业过程中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从2017年8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让创业程序越来越简、监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水平越来越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全面梳理我省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暂不整合行政审批许可类涉企证照事项。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二)流程简化优化。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的工作模式,创办企业只需到工商窗口(部分地方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统称工商窗口)提交一次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无需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从而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三)信息共享互认。搭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四)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完善服务举措,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整合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原则,在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安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财政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业部门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文化部门的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游部门的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畜牧部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通信管理部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海关部门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人行部门的开户许可、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外汇部门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保监部门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17个部门的30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在“五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搭建“三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部门改造升级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窗口通过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企业不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现行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


  各级工商窗口通过平台向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的省级单位推送信息;对补充采集的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向所属部门的自动关联推送。相关部门要在1至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应用工作。


  (三)优化简化业务流程。企业创立申请人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本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一并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采集信息,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有条件的工商窗口可以进一步压减办结时间,力争实现当场办结。


  相关法规规定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确需进行审查的,相关部门可在收到工商窗口推送的信息后,在法规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工商部门。相关法规规定被整合证照事项的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在相关法规规定修订前,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要采取有效过渡措施,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平稳衔接。


  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并将变更、注销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企业需要增选涉企证照事项的,由工商窗口将企业信息推送给新增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三十五证合一”登记。2017年8月1日前已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原证照继续有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推动政府部门转变监管理念,精简事前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各部门要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履行监管职责,核查完善企业信息,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要充分发挥平台的优势,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


  (五)推动改革成果应用。坚持“三十五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好与国家层面和其他省份的对接工作,推进“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要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省工商局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直有关单位要扎实履职,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指导本系统认真做好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二)加强窗口建设。“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确有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对“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把“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摆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科学评估。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