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16]2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豫地税发[2016]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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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河南地税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强调提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实际行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当前稳增长、保态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大税收政策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系统梳理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涵盖了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领域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等六大类39项。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安置住房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


  7.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社会事业领域


  12.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6.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8.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服务领域


  21.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4.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商贸流通领域


  25.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为所得税。


  2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8.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5.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8.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分期缴税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优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税收服务


  (一)加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广泛政策宣传。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学习和培训。在熟悉和掌握政策有关内容的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方式和服务理念等,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推进地方税收“三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各税种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能力、税收执法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要正确处理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四)提高办税效能。要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涉税审批权限,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好地规范税务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明确和精简报送资料,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便捷性、层次性,持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筑巢引凤。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对地税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三化”管理专项行动列入绩效管理,进行动态监督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紧抓任务落实不放松,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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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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