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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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机制,提高企业和群众申请补贴便利程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项目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第一节第九条规定的“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第三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第三节第四条规定的“外省(区、市)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等项目,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实施,已受理的申请除外;第三节第三条规定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并入“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内容和程序按照“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规定执行,当前未实施完毕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增加“吸纳就业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等项目。


  二、简化证明材料


  省按照国家“减证便民”部署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下简称指导清单,见附件),对国家和省现行、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按照条件、对象、期限、应提交材料、应核验信息、申请程序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各地要参照指导清单,开展本地区就业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简化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清单或办事指南等,并及时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公开有关内容。


  三、优化办事流程


  各地要依托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补贴申领实现包含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等功能的全流程“网办”要求,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加快审核效率,对就业创业补贴等项目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家审核、一次公示”,财政部门不作复核,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补贴申请。对具有一定期限的补贴项目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二、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下同】。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6)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自2021届起)。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下同)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六)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条件: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超过24岁且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已申请过见习补贴的,可仅提交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见习补贴申请情况(仅提交劳动合同的须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有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本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劳动者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3.劳动者连续就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是否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所辖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应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应提交材料:补贴对象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应核验信息:对接核验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的培训管理和培训考核模块中的报班信息审批、培训过程验收、考试成绩审批等信息。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执行。


  (十四)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条件:1.属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2.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五)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七)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3.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条件书面材料(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


  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情况;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失业期间向失业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八)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条件。2.用人单位组织在岗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3.培训计划、培训名单及培训结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审核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培训开始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提交有关培训计划,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应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预申报应于2020年底前提出,2020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本项目与适岗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补贴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2.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3.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


  补助条件:(1)各地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2)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3)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4)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5)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开展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的工作台账;网商交易记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站点(平台)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


  实施程序: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情况和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满足第1-4项条件的新建服务站点,并承诺建成当年度达到第5项条件的,可先申请补助。


  4.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创业学院、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省优秀家政服务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示范性奖补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开展就业失业监测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优化办事程序。


  (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相关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单位。


  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供养的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五)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补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以及其他服务类补助,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在校学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符合相应补贴条件的,应按本清单“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符合相应补贴条件的,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的规定提出补贴申请。


  (二)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三)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涉及补贴标准变更的项目,除已发放的不予调整外,其余情形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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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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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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