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非[2016]691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09
文号:大财非[2016]6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6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残联,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9.9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大学生实习超过半年,且实习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个月。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第十条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报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征收保障金。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作日期间,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相关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作日期间,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申报时,应提供《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见附件1)、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社保缴费证明(个人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作为保障金征收依据。


  第十二条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第十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规定实行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报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见附件2)、遭受灾害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市残联、市财政局申报,经市残联部门初审,送市财政局提出终审意见后,市财政局、市残联以正式公函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地税局,地方税务机关对出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规定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并做好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由批准机关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多缴、重缴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业务提升培训等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及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员、办公等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应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心理咨询、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九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01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以后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以本办法规定时间为准。


  附件:1、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