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部分废止]
发文时间:2017-06-07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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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执行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二条修订为“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被评定为三类:

 

  (一)[条款废止]除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外,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发生出口业务。

 

  (二)除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生产企业大规模投资扩建、国际市场低迷等客观原因导致综合税收负担率偏低或换汇成本偏高外,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税收负担率低于1.5%或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50%,外贸企业上一年度换汇成本高于平均美元外汇牌价的95%.

 

  (三)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高于50%低于70%.

 

  (四)除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结算中心收汇外,经分析、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收汇额占全部出口收汇额50%以上。

 

  (五)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高于20%低于40%:

 

  1.从虚开或涉嫌虚开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 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六)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全年退(免)税额高于40%低于70%.

 

  (七)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主要产品出口价格或购进价格高于同行业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20%以上。

 

  主要出口产品是指出口额占全部退税出口额50%以上的产品。

 

  (八)上一年度有被海关、外汇管理局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的处罚记录;

 

  (九)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既未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风险防控模块,也未建立以下机制或制度:

 

  1.财务收付款管理机制或制度;

 

  2.采购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供货商评估准入、采购合同管理、验收入库管理等;

 

  3.销售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客户管理、销售合同管理等;

 

  4.库房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库存盘点等;

 

  5.物流管理机制或制度;

 

  6.报关出口环节的管理机制或制度;

 

  7.收汇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

 

  8.内部或外部的检查监督机制或制度。

 

  (十)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未按出口商品类别(原则上按出口商品码前8位分类,若按出口商品码前8位分类出口商品类别超过50个的,可对近似类别适当归并)设置销售明细账、成本明细账。

 

  (十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按二类企业管理存在风险的企业。“

 

  二、《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三条修订为“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50%.

 

  (二)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40%以上:

 

  1.从虚开或涉嫌虚开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三)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全年退(免)税额70%以上。“

 

  三、《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六条修订为“本公告所称‘高于’和‘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四、《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第十五条第六项修订为“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三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风控体系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价办法,包括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内容,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六、《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四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七、《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六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按照风控体系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八、《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七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保证评价内容涵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的各项要求,且评估结果能够真实、有效的反映风险控制管理现状。”

 

  九、《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4《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工作底稿》适用范围修订为“本工作底稿适用于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口非自产货物的列名生产企业(包括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注一),生产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风控体系评价工作,并形成本工作底稿。

 

  注一:即不包括(a) 外贸企业, (c)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d)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货物或服务,(e) 免税品经营企业,(f) 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g) 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h)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i)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j)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十、本公告第一条第九项、第十项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附件1第十五条第六项、附件3第三条、附件3第四条、附件3第六条、附件3第七条和附件4中适用范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7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

 

  《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税进度,较好的发挥了导向作用,近期,根据部分企业和单位完善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分类管理办法》)。

 

  二、与《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相比,《新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与《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相比,《新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三类企业评定中删除了“评定之日前3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亏损”的指标,四类企业评定中删除了“评定之日前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上亏损”的指标。

 

  二是三类企业评定中删除了“除以进料加工及退税率为5%的出口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出口企业外,农产品收购票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70%以上的出口企业”的指标。

 

  三是适当调整三、四类企业评定中有疑点的进项税额占退税额的比例。

 

  四是增加了两项三类企业的评定指标,分别是“出口企业既未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风险防控模块,也未建立以下机制或制度”和“出口企业未按出口商品类别(出口商品码前8位)设置销售明细账、成本明细账”,以规范企业管理。

 

  三、《新分类管理办法》的执行时间

 

  三类企业新增加的两项评定指标自2018年5月1日执行,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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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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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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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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