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沈人社发[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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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且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申报企业的范围


  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环保政策的企业。排除技术落后、无市场前景、恢复无望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三、申报条件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申报稳岗返还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9年1月1日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年度缴费不足的,可在补缴后申报。


  (二)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由我市2019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94%放宽到不高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低于3.62%。疫情结束后,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按2.94%的标准执行。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企业应对以上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三)企业2019年前三季度生产经营正常,第四季度(含)至2020年末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利润总额较2019年前三季度平均值下降30%以上或进出口额下降20%以上。


  (四)企业2019年有未完成订单或2020年、2021年有新订单、新项目(对企业增加营业收入或利润率能够发挥主导作用),急需资金支持的。担负国家重要项目、受贸易战和环境的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今年以来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和诚信纳税的优质企业。


  (五)2019年已申领困难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在申报时间前两个月及以上利润总额环比回升。


  企业需承诺得到政府此项补贴后,一年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公布的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标准按2019年度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2019年度月人均标准为1285元)和企业全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确定。返还金额不应超过该企业历史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稳岗返还资金设定资金上限,其中:全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不设上限;100人至200人的企业资金上限为100万元;200人至1000人的企业,每增加100人,资金上限递增50万元;1000人以上的企业资金上限为550万元。


  五、资金使用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中一项。已领取“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如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按照两项政策核定金额的差额给予企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凡是领取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次年3月末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人社局。


  六、申报材料


  (一)填写《沈阳市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网址:http://rsj.shenyang.gov.cn/;


  (二)具有正规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或评估报告,报告必须有是否符合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三)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书(附件2);


  (五)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信用中国》网站)。


  七、工作流程


  (一)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区、县(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商务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批小组,对企业提交的评估报告结论、缴费情况以及裁员率情况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报告。


  (二)复审。区、县(市)审批小组将审核报告和初审合格企业申请资料提交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定期牵头协调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小组进行评估认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对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名单进行汇总,与市财政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社局对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及返还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划入企业账户。


  (四)监督检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举报。同时将整个工作流程纳入市纪委正风肃纪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全程监督,严防基金安全和廉政风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性,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审批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初审工作。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信息,简化申报要件、减少企业跑腿次数。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三)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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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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