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0]1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4
文号:辽人社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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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依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完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统一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在全省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待遇计发和调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中央及省级调剂金,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从2020年7月1日起,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入库级次由省、市、县(市、区)级调整为省级,由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费汇总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基金累计结余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基金省级统支。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中央调剂上解支出)、其他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为确保基金临时性支出,省级财政专户要预留适度规模的支付备用金。遇有特殊情况,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基金账户管理。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全省归集的基金收入和拨付基金支出;市财政部门在市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县(市、区)不再保留财政专户。省、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保留支出户,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保留支出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省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部门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将基金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履行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


  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参保缴费人数、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及财政补助、调剂金等因素合理编制,并充分考虑政策调整、转移收入、清欠收入、扩面征缴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同口径的预算执行数。支出预算安排要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同时,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省政府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根据全省基金收支总体状况,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相应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按照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按时将地方财政补助上解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加快推动数据省级集中,支持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全过程信息化,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数据资源集中管理、业务财务“一体化”、参保对象同人同省同库、业务经办环节动态监控、基金收支情况实时监督。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统一全省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在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业务流程一致、业务手续一致,同步推动网上经办,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受理。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对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比对,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在经办服务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服务模式。各地要切实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应省级统筹工作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经费。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并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投入等指标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基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将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优化财政预算安排,优先安排并按时上解地方财政补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参保扩面、政策宣传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投资运营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核定基金缺口及分担份额,确定基金收支管理流程,审核基金支出用款申请,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划拨,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按现行征收模式,负责养老保险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基金省级统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养老保险费归集工作。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开发建设全省统一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制定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


  (三)抓好任务落实。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系统工作,要做好规范省级统筹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缺口分担办法、基金管理流程、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强化舆论引导,鼓励群众依法参保缴费,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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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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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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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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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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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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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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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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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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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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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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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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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