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4-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9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防疫物资、餐饮服务、其它生活必需品和物流配送等市场保供企业(包括参与上述物品市场保供的供销系统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交通系统进鄂物资中转站及交通运输物流和邮政快递等关联企业)以及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的本地区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执行。


  三、疫情期间,纳税人自有的房产、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设立方舱医院、隔离点、存储防疫物资等防疫用途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被征用的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受疫情影响十分重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等)、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五、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六、其他情形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八、符合本公告第一、二、三、四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五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和《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享受条件。


  (一)明确了减免对象及类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一是对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被政府征用用于防疫用途的自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用于出租或未减免租金对应的房产土地,不在《公告》第五条减免范围之类。总体上,减免租金越多,减免的税款越多。


  (三)简化办税流程。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对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因此《公告》在实施时间上进行了追溯。《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船舶退税备案、申报、办理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便利企税双方遵照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运输企业从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进的船舶,符合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条件的,按照《公告》规定申请退税。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公告》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公告》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

  五、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六、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信息: 一是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明船籍港信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是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四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该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同时,为便利企业,《公告》明确,上述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其中,前两项资料,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如无变动,企业无需重复提供。

  七、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按照《公告》,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八、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运输企业在《公告》发布前购进的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船舶,是否可按本《公告》办理退税?

  是的。《公告》发布前运输企业已购进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税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按照本《公告》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听公职律师从税法角度解析民事行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4名公职律师走进重庆市开州区博彩商贸有限公司活动中心,面向辖区30余户企业开展“‘典’惠民生·‘税’约而至”公职律师进企业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剖析、有奖问答等形式,重点解读了合同订立、不动产租赁、离职员工个税代扣等民法与税法的交叉实务问题,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合同拆分不影响销售行为认定

  合同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在税法上,合同是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的重要依据。

  “在构建和执行财税合规体系时,很多企业都有成本方面的考量,但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合同不规范,将为税务处理留下隐患。”活动中,公职律师周先义结合相关案例讲解道,比如某家具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行为拆分为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分别按照13%、9%的税率开具销售发票和运输发票,这种“筹划”实际上不可取。从民法角度看,家具生产企业与商场就家具销售和运输的相关条款达成了一致,无论分开签订还是合并签订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从税务处理上讲,该销售行为既包括家具的销售,也包括家具运输,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者存在紧密从属关系,应该按照混合销售来认定,这与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无关。

  公职律师刘青松重点提醒,合规才是最安全的节税之道。拆分签订合同并不能改变混合销售的业务实质,被发现后,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将导致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扣分,后续可能面临发票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得不偿失。

  住宅改为商用要符合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权属变动、使用性质转换等问题,既关系着个人资产配置,也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资产的高效利用是大家广泛关注的焦点。

  活动现场,远浪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提出:“我想把个人名下的住房有偿出租给公司作为工作室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吗?”“这样操作符合要求,但是需要注意民法、税法两方面的规定。”公职律师王杰解释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拿到这些业主的书面同意书,不然可能面临投诉和纠纷。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个人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公司,个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没有发票,公司就不能将这笔租金合法计入成本费用,也就无法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公职律师牟连术从民法、税法双重视角,延伸解读了租赁期限限制等法律规定,以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租赁、买卖、赠予等具体案例,分别介绍了房产税计算的注意事项,提醒企业完善权属证明、交易凭证等法律文件。

  员工离职需及时调整人员状态

  交流互动环节,牟连术结合新业态用工趋势,讲解了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基数核定、个税代扣代缴等法律问题,通过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被员工仲裁索赔的案例,强调企业规范用工的重要性,并提出建立完善用工台账、规范考勤管理、准确申报个税及社保的合规建议。

  “员工月初已办理离职,上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没发,我们电子税务局里的员工状态已经转为‘非正常’,这笔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员工自己申报吗?”重庆市开州区特丽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曾林提出疑问。

  王杰说,如果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仍然发放了与该员工相关的收入,如奖金、补偿金等,那么原公司仍然需要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具体流程上,在员工完成离职手续的当月或次月,企业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人员状态转为“非正常”,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重新将人员状态改为“正常”,据实填写其“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在“综合所得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完成申报后,再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即可。

  刘青松提醒,员工离职后,企业务必在工资系统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同步将离职员工标记为“非正常”状态,这至关重要。“如果继续用离职员工信息申报个税,不仅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成本、虚假申报,面临补税、罚款甚至更严重的税务处罚,还可能因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离职员工个人信息而违反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规定,引发法律纠纷。”刘青松说。

  互动环节中,公职律师还就企业关心的代收第三方安装公司安装费用的税务处理、异地销售注意事项、残保金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流程、员工社保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把案例和法条结合在一起讲解,不仅让法律条文通俗易懂,也让经营要点一目了然,既帮我们规避法律风险,又教会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干货满满。”重庆宏宇通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梁金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