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前期测算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今后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二、除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已发布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以外,其他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核后,报市(州)税务机关复核,经省级税务机关研究、复核确定扣除标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干制香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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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选择适用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湖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湖北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湖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们对《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三份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原文件中的有效条款继续按原规定保留执行,原已失效作废条款予以删除,并统一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分类规则及比例标准不变。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规定,将原“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文字调整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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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等2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第一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夏区郑桥村等移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武国税发[2000]141号)第一条中的“国税分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分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江夏区佛祖岭村等移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函[2005]189号)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四条中的“区局”修改为“税务局”。


  四、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第二条中的“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将“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的文件精神”修改为“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文件精神”。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http://wuhan.hb-n-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条修改为“《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59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7个事项(见附件2)。”


  将第三条中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全市各级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受理税务机关”列删除。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共5大类160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159个事项)”。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34的事项名称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121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将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共5大类88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87个事项)”。


  将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23的事项名称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适用于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将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79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六、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操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59号)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将《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联合控管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9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协助税务部门发放《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事项提醒单》(附件2)”删除。


  将附件2删除。


  将附件3修改为附件2。


  八、将《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41号)第二条删除。


  将第三条修改成第二条。


  将第四条修改成第三条。


  将附件删除。


  九、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前序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二条第一款“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2.6%附征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建筑安装业征收率“2.6”修改为“1.5”。


  十、将《市地税局关于明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8]90号)第六条、第七条删除。


  十一、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5]52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税务稽查部门依据规定进行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稽查部门可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


  将附件1、附件4、附件5表头中的“区地方税务局”删除。


  将附件4中的“以及《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删除。


  将附件5中的“、《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删除。


  将附件5中的“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函[2017]2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三、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2011]10号)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一、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的规定,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房管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四)关于个人离婚析产和无偿受赠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离婚析产和无偿受赠房屋属于不征税范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办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手续;”


  将第三条中的“地方”删除。


  将附件删除。


  十四、将《关于贯彻执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25号)删除第四条第三款。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五条中的“地税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营业税条款失效。


  十五、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120号)中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地税”改为“税务”。


  十六、将《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64号)第四条中的“市局”修改为“各区局”。


  将附件1《各区局编码对照表》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十七、将《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09]15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删除。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契税纳免税申报表》删除。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地税契税征收窗口”修改为“税务征收窗口”。


  将第三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附件1 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附件2、被拆迁人申请契税减免需提供的资料”删除。


  十八、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2004]196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市税务局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单纯土地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实行“联合控管、属地征收”的方式征收。”


  将第二条删除。


  将第三条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控管程序:土地转让成交后,土地交易部门告知纳税人到区税务局办理纳(免)税手续。税务人员在审核申报表并与有关资料核对后,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纳(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将第四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五条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十九、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85号)首段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公平税负,防止税收流失,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第一条删除。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附件6”修改为“附件3”。


  将第三条修改为“对单位转让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或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人员当场办理,纳税人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区地税局”修改为“区税务局”。


  将第四条第二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武汉市税务局”。


  将附件6中的“鄂地税发[2012]127号”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将“鄂地税函[2013]166号”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二十、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函[2014]35号)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源分类管理。各局要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2011年以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对已清算项目与未清算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将第四条第四款删除。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项目清算档案。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后,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续管理,做好资料存档备案工作,为清算后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将第六条删除。


  二十一、将《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22号)首段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五条中的“市地税”修改为“市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七章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存量房交易按《关于做好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工作的通知(试行)》(武土资规发[2018]109号)文的规定办理 ”。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八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九章第三十二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二十二、将《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23号)第十条“或人民政府”删除。


  将第十二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附件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处理申请表》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十三、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地税发[2014]8号)的第一条修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有关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承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单独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区税务局税务征收窗口在受理审核房屋征收契税减免申请过程中,必须使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核实被征收人申报的房屋征收信息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相一致后,方可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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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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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现将我市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它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6%、8%。


  (三)单纯土地转让为10%。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普通住房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140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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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

为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发票管理有关工作,现就启用湖北省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通用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普通发票。


  二、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


  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三、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式样中的发票监制章修改为新的发票监制章;《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三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征》”修改为“《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


  特此公告。


  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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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1.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定长)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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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定长网络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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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客运出租车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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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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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湖北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带条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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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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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湖北通用机打发票(网络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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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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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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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湖北出口货物(劳务)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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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湖北通用定额发票(佰元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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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湖北通用定额发票(伍拾元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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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湖北通用定额发票(贰拾元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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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湖北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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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湖北通用定额发票(伍元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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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湖北通用定额发票(贰元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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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湖北通用定额发票(壹元版)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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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湖北门诊医疗收费发票(二联)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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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湖北门诊医疗收费发票(三联)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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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湖北住院医疗收费发票(三联)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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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湖北住院医疗收费发票(四联)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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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湖北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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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依申请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依职权注销,是指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注销。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己选择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第四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各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的,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应当当场准予注销登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打印填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书面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需载明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或统一信用代码)、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以及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与申请表合二为一)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依法定情形吊销营业执照而不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五)经营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第九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对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可以批量办理,逐户归档。


  第十条  对于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依职权注销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并将公告内容留存至该个体工商户档案。


  对拟依职权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依职权注销。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二条  被依职权注销的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经营者申请撤销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20日内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登记,准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续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市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操作规范

  2.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


  5.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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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规[2018]2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打造国内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四个着力”殷殷嘱托和“四个切实”重要要求,围绕“三化”大武汉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难点,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把我市打造成全国审批服务最优和营商环境最好城市,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持续深化“三办”改革。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2018年9月底之前再取消一批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权力事项。推进政务服务“一门一网一次”改革,优化再造服务流程,进一步精简环节,完成企业开办“时间减半”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减半”目标。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三个全集中”“两个全入驻”。2018年8月底之前,实现省市政务服务网全面对接。2018年底之前,全市不低于90%的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综合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行政审批全流程电子证照应用率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二)简化企业证照办理程序。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扩大涉企证照整合范围,逐步推动“照后减证”。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企业合规的开立账户申请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8月底之前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4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之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国际货运代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改革为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后,通过接收工商部门数据推送或者商务、工商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商务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达到企业“不用办”的目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三)缩减项目报建审批时限。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实现工业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的目标。报建审批事项中涉及兜底条款所要求的前置条件全部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先建后验”。开展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全部依托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民防办、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四)优化企业税务服务。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加强推广应用服务。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优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内容,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小微企业财务报表实行按季报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的应用,不断优化平台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完善企业不动产登记。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加快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为大客户、工业企业提供流动窗口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2018年底之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区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严格依法依规编制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材料申请目录、登记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登记、纳税信息跨部门共享。大力推进不动产数据整合,推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搭建政商交往制度化平台,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万名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万家小微企业”等活动,定期联系走访企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将服务企业列入单位绩效考评、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


  (一)扩大市场开放。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一律开放,不得设置对外地经营者不平等、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全面开放招标投标行业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防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完善招商引资及项目落地机制。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加强招商项目策划与宣传,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及时制订发布招商引资政策导向目录,加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力度,不断优化招商引资项目结构。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源头核查机制,加强与产业政策、规划土地、环保衔接,提高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质量。强力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作,启动“先建后验”试点,实行前移窗口、提前介入、容缺审批,强化要素保障,实现往年签约项目开工2/3、当年签约项目开工1/3、往年开工产业项目投产2/3的目标。及时发布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等信息,供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参与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及推广运用,2018年底之前全市覆盖率达到70%,2020年底之前实现全覆盖。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协作,纵深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2018年继续压缩货物通关时间1/3。扎实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的试点工作,依托汉口北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设立湖北外贸新业态综合试验区,培育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之前)


  (四)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全部中介服务“入市交易”,建立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严禁垄断、联合抬价等行为,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提供强制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的“红顶中介”。加强中介服务“限时、限费”管理。试行中介组织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的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凡是类似功能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可合并的一律合并,进行一次性集中评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资产、信用等级等评定互通互认,不再重复评估、审计并收费。(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深入实施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度,细化并动态调整《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规范运行政府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推动建设覆盖全部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六)加强招投标管理。整合建立市、区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督平台,年内基本实现90%以上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建立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行为,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保证金按时间节点自动退还。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民防办,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假侵权等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发展稳定的行为。坚持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合理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强化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企业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公布一批侵犯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依法加大股东权利保护力度,加强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职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模式,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业纠纷解决平台、制度建设,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武汉仲裁委办,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助力提升破产法治化水平,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机制,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相互衔接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领域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市信用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切实加强守信者激励和失信者惩戒。组织开展多种类诚信主题活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营造高水平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加快移动宽带网络建设,开展5G网络试验,全年建成5G试验基站200个以上。推广窄带物联网示范应用,全面建成三环以内重点区域无缝覆盖的窄带物联网(NB-IoT)网络,2018年底之前累计建成NB-IoT基站1万个以上。逐步推出中速率物联网(eMTC)商用业务,推动NB-IoT在公共服务和工业制造等领域落地应用。加快武汉工业互联网国家顶级节点(中部)建设。加强公益无线网络(WiFi)运维管理,降低热点离线率,确保全市公益WiFi质量。实施提速降费计划,实现千兆引领、百兆过半目标,大幅度降低互联网接入资费水平,严肃查处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取消流量漫游费,确保今年流量资费降幅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建立企业增强网络覆盖的申请机制,切实提升产业园区、大型活动通信网络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提升交通物流服务水平。完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建设多式联运的集疏运体系,促进各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转换。推进武汉新港港口功能建设,拓展汉欧班列线路、全货机国际航线,完善铁水联运通道,巩固加密江海直达、东盟四国、日韩等集装箱品牌航线,开发近洋直达航线,培育物流大通道。深化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和公路货运、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扩大电动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中的应用,推广集装箱化、厢式化和带托盘运输。落实国家、省关于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等相关政策。扩大物流监管信息开放度,加强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电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合作、交换和共享。(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之前)


  (三)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流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覆盖面,实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千企百亿”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0家小微企业,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亿元以上,努力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推广小微企业创新信贷产品,在全市开展“科保贷”业务。开展“专利+保险+财政”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纳税信用贷、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等业务,用好、用活、用足财政增信补贴政策及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发展天使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多种基金形式,建立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支持体系。推进企业债券融资和境外发债。创新企业发债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实行企业上市“一站式”受理督办。(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营造完善的公共服务环境


  (一)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对引进的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归”人才和职业经理人,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继续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落实大学生落户、安居、见习、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大学毕业生等群体租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高标准建设青年城、青年苑。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大医院积极探索设立国际医疗部或者建立外籍人士专业医疗服务窗口。加大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保障工作力度,确保“有学上”。在外籍人士集聚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1—2个,为外籍及海外人才子女就学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市属高校争创省级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大力发展法务、财务、税务等中介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优化用能报装服务。取消普通客户用电用水用气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用电报装中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五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居民7个工作日、其他低压1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8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3个工作日。用水报装办理在无欠费和违章用水行为且资料齐全时,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装登记,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上门查勘,施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压验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并网通水。用气报装办理时限在资料齐全时压缩至5个工作日,小型工商客户、普通工商客户安装通气时限在施工条件具备后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优化用能报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产权属于经营企业的,其安装和运行维护支出一律纳入企业成本。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应当严格实行设施工程建设安装费明码标价、定期成本公示制度,除工程建设费及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外,一律不得以报装费、接驳费、初装费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垄断、相互串通、操纵工程建设费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武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三)加强企业用工服务。集中举办公益招聘活动,积极为企业搭建完善的人岗对接平台。大力开展跨地区招聘活动,在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发布武汉就业景气指数及分析报告,为企业用工提供参考。扎实开展企业用工指导,大力开展“百名就业专员服务千企”活动。根据企业用工节奏和缺工岗位(工种),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引导各类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基地,为企业定向输送毕业生。打好社保降费率、缓缴社保费、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等“组合拳”,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设立100个创业之家,就近为创业者提供智力支持、能力提升和资源对接等创业辅导服务。完善027创服网(创业武汉网)和创业武汉微信平台,提供便捷有效的线上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机制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推动本区、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承担制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等任务,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在线服务专栏,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互促互进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核评估。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彻底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全市“标准量化、综合排名、定期通报、末位约谈”的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市政务督查范围。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者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附件:武政规[2018]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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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5
文号:武政规[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湖北通用机打发票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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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武政规[2017]6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4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在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为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七条 自企业在本市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年度起,连续2年按照其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每人4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招商、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附件:武政规[20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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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武政规[2017]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规[2017]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精神和全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降低用户准入门槛,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均可以适当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落实对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不断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开通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优先快捷办理、专人督办、必要条件后置、特殊情况准予临时将部分电源先行送电、服务跟踪等工作机制。推行线上办电,加快报装接电速度。全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4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武汉供电公司)


  (二)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者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选用表后设备,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适度扩大用气大户直供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加快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ETC车道建设,落实市域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落实营运货车综合性能检测放宽政策。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道路运输通行限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公路甩挂运输和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市内长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含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给予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武汉新港管委会)


  (三)推广应用节能运输设备和技术。深化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和公路货运车辆标准化,扩大纯电动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中的应用,鼓励新建码头应用港口岸电技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武汉新港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全市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深化投贷联动试点,建立投贷联动相关机制和数据库,2017年通过投贷联动模式支持50家企业,投贷发放额达到10亿元。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利率,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者不上浮。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2017年推动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收费水平总体不高于上年。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出台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直接融资增长15%。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开展再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四、降低涉企税费水平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继续抓好“营改增”改革,切实落实企业减免税政策。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到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全年力争“营改增”减税180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15亿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者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严禁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开放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下限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企业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适当缓缴社会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贯彻落实个转企过渡期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2017年至2022年的5年过渡期内,对于我市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继续执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其总额的50%执行。全年向企业审核和发放6亿元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一)加大企业技术创新补贴力度。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精神。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创建创新平台、众创孵化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发明专利创造,推进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等创新活动,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转、放”,动态调整市级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布街道(乡镇)权力清单。新增47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全程办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网信办)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促进公平竞争。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破除行业垄断,建成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打造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全市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年内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任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坚决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强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八、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


  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降成本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做好督促指导,注重政策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2017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清单》附后)。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及时总结通报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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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8
文号:武政规[2017]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税发[201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部署要求,完成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任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湖北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新起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进一步简政降负提速,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办税缴费;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优服务,提高办税缴费效率,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切实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努力推动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办税更加便捷、监管更加高效、服务更加优质,力争在2020年全省税收营商环境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体验优良、开放包容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在简政放权方面,实现“减事项、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限”。进一步转变税务机关职能,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最大程度地简化办税流程、精简资料报送、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到2019年底办税事项减少五分之一、填报表单和报送资料减少五分之一。


  ——在放管结合方面,建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大数据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的动态化、立体化、全流程化的新型税收监管体系,实现依法治税全面贯彻,信用监管深入推进,风险管理做强做实,系统风险明显遏制,税法遵从大幅提升。


  ——在优化服务方面,着力推进“一网办、一窗办、一次办、就近办、移动办、预约办”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方式,到2019年底实现纳税人办税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平均办税缴费时长缩短三分之一,办税更加便捷高效,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营造更加高效的发展环境


  1.简化税收业务事项。在总局出台的各类规范基础上,全面梳理简化税收业务事项,建立一体化办理流程,推进部门间、环节间无缝对接。对跨层级审批服务事项,逐步简化为一级办理;对跨部门事项,打通工作环节,建立一体化办理流程;对一个税收事项涉及多个办理环节的,整合优化申请材料和表单,实施前台一表式申办受理;对没有法定顺序要求的流程实行同步推进,不同环节不得互为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公开税收权责清单。制定全省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工作,实现权责清单与新机构职能有机衔接。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全省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


  3.减少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非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最高限额和领用发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简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4.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落实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要求,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小规模纳税人除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外,其他税种申报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半年或者按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5.清理涉税证明事项。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提出取消建议。(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6.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除即征即退等需要办理退库的增值税优惠事项外,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落实总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牵头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7.精简税费资料报送。实行税费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8.简化表单项目填报。全面梳理表证单书,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纳税(缴费)申报表,有效减少纳税人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统筹税费申报事项,对不同税费要求重复采集的数据项进行精简归并,探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税费的多税费综合申报表。(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9.简化纳税人迁移注销流程。简化纳税人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加强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取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及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或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和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可以在工商部门直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不再需要提交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等资料。(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10.扩大电子发票应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快电子发票取代纸质发票的进程。巩固电子发票试点成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11.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2.推行使用免费的税务数字证书。加快推广税务数字IA证书系统,免费为纳税人提供IA证书及技术服务。落实IA证书兼容第三方CA证书,实现纳税人持有一个证书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加强税务部门涉企收费软件清单管理,清单外软件一律不得收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13.扩大网上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D级以外的参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


  14.便利纳税人外出经营。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管理。(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15.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营造更加公平的执法环境


  16.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完善“纳税服务一体化、风险管理一条龙、涉税办理一网式”运行机制,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的优化高效统一税收征管体系。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统筹,改进风险管理方式方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与应对处理的质量水平。(牵头部门: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17.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稽查局,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


  18.精简涉税检查。全面梳理、整合各类税务检查事项,统筹安排年度检查工作,规范进户检查管理,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内进户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牵头部门: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稽查局)


  19.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完善以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建立政府主导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企业“一路绿灯”,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稽查局、信息中心)


  20.提升实名办税增值应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实名办税,扩大实名办税范围,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1.积极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与省政务服务网的“一张网”深度整合接入工作,将税务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审查事项、办税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牵头部门: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营造更加便捷的办税环境


  22.压缩新办企业开办时间。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简化开办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依托办税服务厅和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提供基础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申领、单位社保费信息、个税扣缴信息等13个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实现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且按规定办理了税控设备发行的,实现即时办结;申领其他发票的,在2018年8月底前实现在1个工作日内申领发票,在2019年底前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3.便利纳税人发票领用和代开发票。依托“湖北省网上税务局”积极引导纳税人采取“网上申领、邮政配送”的方式领用发票,减少纳税人领用发票时间。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采用“一票联征”方式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全面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纳税人申请变更税控设备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端远程获取变更信息。(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4.建设智慧办税服务厅。拓展多元化办税缴费模式,逐步建成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分析等技术,面向企业、自然人、涉税专业服务的智慧办税缴费服务体系,满足不同纳税人差异化需求。(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25.助力湖北经济发展。巩固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认真执行税收协定,积极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来华涉税诉求,及时提醒跨境税收遵从风险。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加强集团重组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协调解决重组中的涉税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第一税务分局)


  26.深化“税银互动”。建立税务信息与专业银行线上直连的银税合作机制,搭建“银税”合作平台,扩大以税务信息为参考的信贷投放规模,推动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提速。(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27.推行“一网办”。全面落实5大类80个“全程网上办”事项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全面推行电子签章、免费数字证书认证。加快建设网上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拓展“全程网上办”,实现发票申领、代开、申报更正、一般退(抵)税、税控器具变更、社保费缴纳、套餐业务办理等事项网上办理,到2018年底网上可办涉税事项不低于80%;2019年底网上可办涉税事项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8.推行“一窗办”。合理配置现有办税服务厅资源,2018年底前实现“一窗一人双系统”,2019年6月底前实现“一窗一人一系统”。加快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动态调整办税窗口,增加高频办税事项办理窗口比例,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29.推行“一次办”。进一步落实5大类143个“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扩大“最多跑一次”业务范围,按年度发布办税“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2019年涉税事项基本实现“不见面”。(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30.推行“就近办”。推进自助办税设备“进区入社”,建设“网格化”自助办税体系,进一步加大自助终端设备的投放量,在银行自助服务区、邮政网点和街道办事处等地配置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逐步扩大委托代征范围,继续做好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费工作;优化自助终端办税缴费功能,扩大办理涉税费业务功能,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缴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31.推广“移动办”。加大移动办税平台推广应用力度,探索实现网上税务局与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两微一端”、实体办税服务厅互联互通、联动办理,打造全天候便捷办税平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信息中心)


  32.推广“预约办”。推动线上预约全覆盖,逐步减少现场取号,避免纳税人长时间等候办税。扩大预约办税服务范围,在预约取号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先行指引和预申请服务,做到“即来即办、即办即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33.探索实行办税承诺制。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强化对纳税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


  34.实行纳税人申报准备帮助制度。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在申报期初按照申报表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数据准备、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及校验、政策法规支持等服务,大幅缩减纳税人申报准备时间。通过合理设置申报比对规则中的尾差参数,允许纳税人申报数据存在合理尾数误差。(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5.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纳税额、一键提交纳税申报、一键报送财务报表等智能申报服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6.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将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对申报期内出现的数据错误,允许纳税人自行网上修改,不再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7.拓展多元化缴税费方式。与中国银联、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探索实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渠道实时多元化缴税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中心)


  38.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9.缩减出口退(免)税办结时限。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加快退(免)税进度。(牵头部门:第二税务分局,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40.充分发挥税收共治效能。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引导注税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税收公共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是转变税务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局内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融入到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落实到省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上,切实把改革责任扛起来,上下齐心,坚决打赢这场改革硬仗,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全省税务系统当前的头等大事,系统上下要提升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省局成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省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统筹协调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建立推进机制


  要建立横向联动机制。省局各处室要制定具体细化落实举措,牵头处室要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对内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处室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既定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任务分工安排详见附件2),共同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要建立区域推进机制。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通过召开现场会、推进会等形式,注重示范引领,积极鞭策后进,上下协同、有序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要建立季度“疏堵”机制。纳税服务部门按季集中收集纳税人在办税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根据纳税人的办税缴费体验探索建立“湖北税收营商环境指数”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工作影响。省局将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宣传活动,在湖北税务网站上建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线服务专栏”,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进一步营造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氛围。


  (五)严格监督考核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做好舆情研判,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重要内容,列入省局重点督查项目,并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绩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影响全省税收营商环境的,要通报批评,并相应进行绩效扣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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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鄂税发[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武汉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的相关精神,现将武汉市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等方式运营,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不再统一按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由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按规定据实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为确保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上述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步废止。


  附件: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武汉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的相关精神,以前武汉市对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统一的核定征收方式已不再适用。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变更了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等方式运营,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不再统一按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由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按规定据实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了政策衔接时点


  为确保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上述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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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相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决定对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应纳税经营额的1.4%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为了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和98号文件,让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应纳税经营额的1.4%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执行时间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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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注发[2018]2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单位;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单位;


  (三)申请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四)申请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单位;


  (五)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单位;


  (六)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变更的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书》(附件),将在省财政厅公众网提供电子文档,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同时也印制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当场填写。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信用承诺的对象在知晓行政许可(变更备案)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归档。《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于受理行政审批或备案时交省财政厅保存。


  (三)公示。采用统一信用承诺网上公示途径,由承诺对象或省财政厅推送到“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


  (四)应用。省财政厅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将据实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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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鄂财注发[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18年12月28日至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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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中国(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六、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七、本公告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有关背景


  为规范中国(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适用本公告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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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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